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原則與輔導辦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旨在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能於普通班順利完成學業,並達到下列目的

一、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之適應。
二、經由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養成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四、提供普通班師生認識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之機會。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以下簡
稱各校)。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下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
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轉介
    者。
二、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有特殊教育需求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第 5 條
各校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應依下列原則,提供最適合其發展的
環境:
一、身心障礙學生以安置原學區為原則,若原學區學校無法提供特殊教育
    者,原學區學校有轉介之責。
二、身心障礙學生應與普通學生一起接受適當之教育,但在普通班提供的
    教育輔具器材及相關支援服務無法符合該學生之需求時,經家長、教
    師及鑑輔會或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核准後,得安置在特殊教育場
    所。
三、身心障礙學生之身心狀況有明顯改變或不適應就學環境者,得調整其
    安置方式。


第 6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以在原班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則,各校除運用
原有之輔導措施外,應依學生學習需要或適應能力,利用特殊教育班及其
他相關之特教服務。


第 7 條
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平時考查:依學生個別狀況設計平時評量表(經學校特殊教育委員會
    同意),以記錄學生學習狀況,其考查結果做為學生該科平時成績。
二、定期考查:學生在普通班或資源班接受定期考查,考查內容及時間由
    各校特殊教育委員會視學生的個別狀況訂定之。


第 8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師的遴選、進修與獎勵:
一、教師遴選,應以下列各款順序遴用之:
   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班者。
   熱心教學與輔導且對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者。
二、教師進修:為提昇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的教育品質,教師必須每
    學年接受六小時以上有關於特殊教育方面之研習或訓練。
三、獎勵: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由學校依其教學績效呈報
    本府酌予適當獎勵。


第 9 條
教師對該班級身心障礙學生之職責如下:
一、應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依計畫教學。
二、積極協助學生,提供家庭支援服務。
三、提供教育所需之其他協助。


第 10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該班人數應依下列方式酌減:
一、學前教育階段,普通班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視其障礙狀況,以
    減少該班人數三名為原則。
二、其他教育階段,普通班每班安置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至多一名
    ,並酌減該班人數三名;其他身心障礙學生每班最多以安置三名為限
    ,每安置一名,酌減該班人數一名。


第 11 條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教育,各校應參考下列項目訂定就
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一、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推展、檢討及修
    正本計畫。
二、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對校園設施及設備均能順利進
    出並安全使用。
三、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各項輔導活動。
四、各校徵聘普通班教師以至少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已參加特殊
    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優先進用。
五、各校相關人員及各科教師應結合各類專業人員,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
    式,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所就讀普通班教師輔導該學生。
六、提供機會並鼓助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接受特殊教育研
    習及在職進修。
七、安排普通學校(班)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互訪、觀摩教學
    、交換教學等活動。
八、對身心障礙學生所就讀普通班教師應提供諮詢與協助、研習與進修機
    會,並減少班級人數及行政工作。
九、提供普通班學生認識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之機會。
十、鼓助學生家長及社區人士等參與本計畫投入志工行列,並協助推展各
    項活動。
十一、普通班教師應主動與特殊教育班教師合作,共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
      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服務。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