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
法第三條規定,設立於本縣之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
園。
第 三 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
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
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
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材及學習材料等。
(二)活動費:配合各項教學學習所需費用,惟不得支應團體旅
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等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
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
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
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但有設
立家長會之幼兒園始得收取。
(九)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餐具,或辦理戶
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項第二
款、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按月數收
取費用。
幼兒園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
減列收費項目,且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
購買或參加,幼兒園不得強制要求。
第 四 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
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
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
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管理系統、本府指定網站、幼兒園資
訊網站及幼兒園之公布欄。
第 五 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
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
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
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
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
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
,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 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
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
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
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
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
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
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
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七 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
續達五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週間之午餐費
、 點心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以 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
達五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午
餐費、點心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
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 八 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
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等
代 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 九條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
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並由園方、
家長各收執一份。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
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就讀月數,以幼兒全學期實
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其未滿一
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 十條 〈刪除〉
第十一條 幼兒園有以超過本辦法或經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
,向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收費之情事者,除依法處罰外,應
立即退費。
第十二條 〈刪除〉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