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 96 年 03 月 08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60003794 號函。
二、目的:
為鼓勵本府各工程業務執行單位,辦理各項建設工程,提高工作效能
,發展工 程技術,加強績效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結
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計
、水土保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之工程
技術預算員額之現職人員。
四、工程獎金經費來源及提列額度如下:
(一)以本府編制內預算員額,並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
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
術、景觀設計、水土保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
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人員,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依下列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1.由本府各業務單位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於年
度終了時,評估各項工程計畫,如達成原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
益,且其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
平均數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二十
內提列工程獎金;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
之七十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
內提列;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
,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列
;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
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列。
2.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依自辦
工程業務所定提撥標準百分之七十提撥。
(二)前依「臺灣省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規定支領
工程獎金人員,得依該要點規定提撥獎金額度。但於「地方各級行
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實施後調任其他工程機關(單位)者,
一律改依第一款之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五、工程獎金分為採固定核發與依績效二類發給,其核發標準如下;
(一)前開由工程管理費提撥之工程獎金,其中百分之八十仍依原臺灣省
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規定按職等職務級點固定
核發,其每點折合率之計算方式為「全年度可固定核發金額」除以
「本府支領工程獎金員工之總級點數」除以「十二個月」;依本府
編制人員擬訂固定核發點額 650 元/點,發給方式得按每月、每
季或一年一次請領。
(二)依前點規定提撥之工程獎金,扣除固定核發金額後,剩餘數額,作
為績效獎金,其數額應達年度工程獎金總數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依績效評核結果發給單位績效獎金及個人績效獎金,其中單位績效
獎金占百分之八十,個人績效獎金占百分之二十。單位績效獎金應
由本府依據績效評核結果,分三級以上等第發給績優單位。獲獎單
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三級
以上等第支給,不得平均分配。個人績效獎金,機關首長得依據所
屬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發給個人績效獎金,當年度未核發之餘額
可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三)工程單位績效獎金
1.單位績效評比依第六點規定考評及核發,分別列為 A、B、C 三
級,其中 A、C 各一名。
2.各工程單位之適用人員,由各單位主管考評,分列為一、二、三
級,其中第一、三級員額至少應占單位適用人員全額百分之十以
上。
3.依績效評核結果支領點額如下:
┌────┬────────┐
│ 個人評 │ 1 2 3 │
│ 點額│ │
│單位評級│ │
├────┼────────┤
│ A │ 170 160 150│
├────┼────────┤
│ B │ 160 150 140│
├────┼────────┤
│ C │ 150 140 130│
└────┴────────┘
4.單位績效獎金個人支領計算以職務點數x點額x十二月。
(六)每人每年度發給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三萬元。
六、單位績效獎金之考評及核發規定:
(一)各單位應就縣長重要施政目標、縣長交辦重要案件及縣政白皮書等
,設定單位績效目標,以利考評。
(二)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
1.考評項目:年度即將終了時,各受評單位均應先就其所設定目標
之執行績效辦理評核,其考評項目及配分如次:
┌──────┬───┬───────────────┐
│考評項目 │配分 │備註 │
├──────┼───┼───────────────┤
│目標之困難度│30 分│本項由績效評估委員會視各目標之│
│及挑戰性 │ │難易程度分等級給分 │
├──────┼───┼───────────────┤
│目標執行進度│20 分│ │
├──────┼───┼───────────────┤
│目標達成度 │40 分│ │
├──────┼───┼───────────────┤
│行政作業 │10 分│ │
└──────┴───┴───────────────┘
2.各項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 1)。
3.考評項目補充說明:
(1)設定目標之複雜度及挑戰性部分:
A.目標執行時之複雜度較以往年度提高,有具體佐證者。
B.目標量較以往提高或質有所改進,有明確數據或具體佐證者
。
C.目標具有創新性(如制度、方法、技術…等)。
D.目標牽涉較多機關,須加強協調,或不可控制影響因素較多
,須加以克服者。
如有其他事項與上述四項中任一項相當或足以取代者,請列舉
說明之。
(2)目標執行進度部分,應依年度施政計畫(含目標管理)項目之
工作執行進度為準據,審酌實際作業情形進行評分。
(3)目標達成度部分,應將目標之達成與實際執行情形比較,取得
相對數據,並以百分比顯示與預定目標之差距;如有不能予以
量化者,應詳列具體工作辦理情形,如時間、完成程度、重要
成效…等,並與預定目標相比較,取得相對數據。
(4)行政作業部分,如因特殊事由無法依限填報,應簽奉縣長同意
延後,可免予減分。
(三)成績評定方式:
1.管理績效:各受評單位於年度結束前,應依該年度目標管理項目
逐項評分,填寫績效目標期末評核清冊(格式如附表二),並於
當年十二月五日前送人事室彙整,本項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
2.執行力績效:人事室彙整各受評單位評核清冊後,應於一週內提
送績效評估委員會辦理複評,由績效評估委員衡酌考評項目作綜
合評比,本項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3.綜合考評:由人事室彙整各受評單位自評及績效評估委員會複評
結果,簽陳縣長作綜合考評,本項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四)成績等第及獎勵區分如次:
A 級:成績名列第一名者。
B 級:成績名列第二名者。
C 級:成績名列第三名者
獎勵依上開成績成績等第辦理,但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核給獎
金。
(五)各獲獎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如有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
記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
分情形者,當年不得參與分配單位績效獎金。
七、個人績效獎金之核發規定:
(一)年度內個人工作績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長衡酌其貢獻程度即
時發給或由單位主管簽報縣長核可發給之。
1.依據施政計畫訂定客觀及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且超越目標達成
率百分之十以上者。
2.執行重要政令,績效卓著者。
3.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
4.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者。
5.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6.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具體開源或節流,績效顯著者
。
7.辦理其他事項績效卓著者。
八、績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人事室主任、主任秘書、副縣長
為當然委員,另四人由縣長核派之;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始
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