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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2 01: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措)施作業須知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雇主辦理哺()乳室與托兒設 
       (措)
 施,解決員工托兒問題,穩定勞動生產力,提昇企業競爭力,特
         訂定本
須知。

二、雇主提供托兒設(措)施,以收托受僱者未滿12歲子女為限。

三、本須知補助每一雇主()乳室與托兒設(措)施經費每年最高新臺

        2萬元。

四、  補助申請期間:

 ()第一期:每年自11起至228日(閏年為229日)止,向本府提出申
                        請。

 ()第二期:每年自61日起至715日止,向本府提出申請。

五、  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 申請書表可經由企業托兒()集乳室資訊網(網址:http://childcare.mol.gov.tw)直接下載,或至本府社會及勞動處勞工行政科索取。

(二) 申請單位至勞動部企業托兒與哺()乳室資訊網填寫申請書表,填寫完後列印,並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本府社會及勞動處勞工行政科提出申請。

(三) 檢附文件(依勞動部規定格式):

1、    ()乳室

(1)  申請書(附件一之一)。

(2)  實施計畫(附件一之二)。

2、    托兒設施

(1)  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  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一份。

3、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應備前目所列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文件:

1)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2)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附件二之四)。

4、    托兒措施

(1)  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  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  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  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證明文件(附件二之五)

(5)  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四)前款第四目之5所定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申請前尚未發放者,應檢附雇主補助員工托兒津貼計畫或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前已發放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印領清冊影本(附件二之六)

  2.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影本。

六、補助審查作業如下:

 (一)審查程序:本府於每年依勞動部所訂期限完成初審,並載明審核結果,將初審核定補助案件,轉送勞動部複核。

1.第一期:每年331日前。

2.第二期:每年815日前

 (二)審查重點: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勞動部所訂「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

       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

     2.申請單位未違反勞動部所訂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並經查核屬實。

   3.申請單位所應檢附證明文件是否均符合規定。

   4.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七、補助款處理規定如下:

(一)  本府補助總數比例以其實支數之25%為參考原則,依實際申請家數調整補助額度及比例;申請單位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相關支出憑證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俾供查核。

(二)  為鼓勵中小企業提供托兒設(措)施,針對事業單位或雇主

          僱用員工99人以下(含99人)者優先補助。

(三)  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有關哺()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四)  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勞動部及本府同意,違者不予補助或刪減補助;年度結束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者外,應即停止支用,並予繳回;接受補助托兒設施之雇主,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應主動告知本府。

(五)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案補助,收回已撥付款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

(六)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七)      接受本府補助之雇主,其辦理撥款方式如下:

1.    托兒措施:依本府核准金額,開立收據(附件三之一)及檢附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完整支出憑證正本,包括印領清冊 (附件二之六)或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雇主檢送支出憑證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支出憑證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另檢附支出分攤表(附件二之七)、匯款帳號封面影本送至本府,辦理撥款。

2.   ()乳室及托兒設施:依本府核准金額,開立收據(附件

三之二、附件三之三)並檢附本府補助項目設置設備之原始憑證正本(黏貼憑證上須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設施照片(本府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南投縣政府○○年度經費補助」字樣)、匯款帳號封面影本支出分攤表(附件一之三)至本府,辦理撥款。

3.   原始憑證如有困難無法檢送本府,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

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

(八)  接受本府補助之雇主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府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八、補助之申請限制:

(一)      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每三年補助一次,本府並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了解補助運作情況。

(二)      對於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六年以上者,不再予以補助。但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

(三)      依法辦理之哺()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屬政府設立、推動者,或當年度已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四)      如本年度預算不足,依申請順序核定,並以三年內未補助者優先。

九、督導及考核:

(一)  本府不定期訪查補助案件實際執行情形。

(二)  本補助款之使用如經查核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三年。

     (三)接受補助之雇主如涉有刑事不法者,應即移送偵辦。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