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南投縣災區就業機會開發與
輔導業務,特設置本府災區就業機會開發與輔導業務評選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副縣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縣長遴聘(兼派)具有產業專門知識及具有業務相關知識人
員擔任之。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南投首選商品評選工作。
(二)訂定或審定災區就業機會開發與輔導業務協力商店、展售櫃之設置
等事項。
(三)辦理「災區就業機會開發與輔導計畫」相關事項。
四、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會議時由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派員列席,協助評
選及說明。
六、本委員會行政事務由本府社會局(福利課)辦理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均為無給職,非本府人員之委員,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補助相
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