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提昇其居住品
質,特依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縣之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且其購置之住宅須座落於本縣: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三)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
向本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
清償者。
貸款利息補貼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
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第一項第一款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四
條規定辦理。
三、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並副知承貸金融
機構或郵局: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三)遷居至本縣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四)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四、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年限、計算基準及補貼方式如下: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
幣二百二十萬元。
(二)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
(三)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
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
額。
(四)補助方式: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憑繳款證明及身心障礙者
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請領補助,由本府逕撥付予身心障礙者
本人。
五、身心障礙者就房屋租金補貼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辦理。
六、申請本要點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表一份。
(二)本縣核(換、補)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全戶所得稅及財產稅總歸戶清
單各一份。
(四)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餘額證明書、繳款證明書、收據各一份。
七、接受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須附具切結書,載明如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
第三人,應於移轉登記後二週內主動告知本府及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
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返還本府。
八、辦理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於受補貼期間因公共工程需拆除其住
宅、因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或經鑑定有毀損其住宅之虞,經向本府申請
更換擔保品,並洽經該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同意後核准者,得依本要點
規定繼續辦理貸款。但優惠貸款額度及年限,以不高於原核准貸款餘額
及賸餘期數為限。
九、本要點之補貼,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備具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本府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於六十日內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等程
序。
(三)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符合資格者載明核定發給補助之起始日
及補助金額;未符合資格者,載明不符資格原因。但不得於書面通知
中詳列或提供戶內人口資產明細。
(四)核定之補助款由本府於核定次月十日前,匯入申請人帳戶。
(五)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複查。本府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程序重新審
查。
十、本要點補貼受理之名額,以當年度所編列之預算為限,由各鄉(鎮、
市)公所隨時受理之。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本要點辦理調查及審核
後,再由本府統計各申請案件補助總額,其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總額
超出當年度預算時,由本府依受理先後順序決定補貼名額,且得通知各
鄉(鎮、市)公所當年度停止受理申請案件。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公益彩劵盈餘分配基金編列預算。如有未盡
事宜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