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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13: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大專院校學生社會工作實習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植日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並配合各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學生實習計畫,提供學生實習機會,以促進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實習學生資格係指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社會學、心理輔導、教育心理、兒童及青少年福利、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社會福利、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等相關系所學生。

三、實習類別:

(一)暑期實習:於暑假期間提供實習機會,受理各校申請。

(二)專案實習:由本府視業務或評估各校需要,提供專案實習機會。

(三)期中實習:由本府視業務需要,提供期中實習機會。

四、實習時間:

(一)暑期實習:以每年七月至八月間,原則每日八小時,實習天數需四十天以上,總時數至少需三百二十小時。

(二)專案實習:時數依各校自訂規定為限。

(三)期中實習:以每年二月至五月及九月至十二月間,原則每日八小時,每週至少一天,總時數依各校自訂規定為限。

五、實習限制:

(一)暑期實習:各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實習申請,並檢附學生自傳、實習計畫書及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府社會處彙辦,本府於三月舉行面談,四月底前函知面談結果,並於實習前一個月通知各校轉知學生實習報到相關事宜。

(二)期中實習:以進修部、學分班及在職專班學生為主,各校應於每年一月底或八月底前提出實習申請,並檢附學生自傳、實習計畫書及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府社會處彙辦,本府將另安排面談時間,並於面談結束後二週內函知各校面談結果及學生實習報到相關事宜。

六、暑期實習名額由本府社會處各科提供,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布於本府社會處網站-社會工作專區;期中實習不另公告。

七、本府實習內容如下:

(一)社政體制之組織與功能的認識。  

(二)社會政策與法規實務運作的認識。

(三)社會福利行政實習。

(四)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實習(含個案、團體、社區工作方法)。

(五)方案設計與執行評估。

(六)本府社會處各項福利措施及社會資源的了解與運用。

(七)社會工作倫理。

(八)其他。

八、實習期間免收實習費用,有關實習所需文具,由本府負擔。但膳宿、交通
     (含外勤)由學生自理。

       實習期間各校應投保學生意外平安保險,本府不負擔學生保險費用。

九、實習期間由本府指派服務滿三年以上之適當人選擔任機構實習督導。各校應指定實習老師定期督導,並於學生實習期間,與本府機構實習督導討論有關學生實習事宜。

十、實習學生之差勤由本府各實習督導負責,請假時需依規定辦理手續(請假一天扣一分,無故缺席者扣三分)。無故缺席達實習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或請假時數達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未按時繳交紀錄達三次以上,情節重大者,即通知學校終止實習並不計實習成績;中途被停止實習或自行退出者亦同。

十一、實習成績評估,原則依各校自訂之評估表評定實習生之實習成績,如該校未自訂評估表,則依下列項目及配分辦理之,另於實習證明書載明機構實習成績

(一)出勤狀況(百分之十):遵守機構實習時間及請假等規定。
   
(二)實習態度(百分之三十):含學習意願與態度、學習積極性、工作責
                任感、挫折忍受度等。
   
(三)人際關係(百分之十五):與機構督導、社政人員的互動溝通,與其
                他實習生的溝通協調能力,與實習相關單位及受服務關係建立技巧、
                互動及關係結束的處理等。
  
(四)專業成長(百分之三十):瞭解機構功能與配合機構實務工作的程
               度、專業知能與實務操作之運用、瞭解與運用社會資源的能力、對專
               業自我的覺知及對專業角色的認真程度、遵守社工倫理守則、問題分
               析與解決能力、期中、期末測驗成績等。
  
(五)紀錄與報告(百分之十五):各項紀錄與報告內容之詳實程度、組織
               與分析能力、按時繳交報告等。

十二、如有未盡之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