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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16: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各項教育資源,均衡教育資源分配,
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設置南投縣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以本府為管理機關,有關學校直接使用之不動產,且為公務使用,
得依南投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場租門票收入。
七、政府補助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其他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之收支納入縣庫集中支付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