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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爭取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獎懲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本縣遭受天然災害時,應依限依規提
    報復建工程案件,爭取建設經費,各權責單位應盡到複勘責任覈實提
    報,以免因提報不實,總復建補助經費核列比例過低(未達百分之七
    十),致行政院調減災民救助金與緊急搶救費用之補助經費額度,特
    訂定本要點。


二、針對年度中提報行政院復建工程案件,經核定補助復建經費成效達百
    分之七十五以上之績優單位,所屬有功人員予以敘獎以資鼓勵,其獎
    勵標準如下:
(一)單一工程類別案件核定比例百分之九十以上者,且核定件數逾二十
      件,或核定件數雖未達二十件,惟合計核定補助經費達五千萬元以
      上者,承辦人員及課長記小功一次,督導人員(係指課長級以上人
      員)記嘉獎二次。
(二)單一工程類別案件核定比例逾百分之八十未達百分之九十者,且核
      定件數逾二十件或核定件數雖未達二十件,惟合計核定補助經費達
      五千萬元以上者,承辦人員及課長記嘉獎二次,各級督導人員記嘉
      獎一次。
(三)單一工程類別案件核定比例逾百分之七十五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且
      核定件數逾二十件或核定件數雖未達二十件,惟合計核定補助金額
      達五千萬元以上者,承辦人員及課長記嘉獎一次。


三、針對年度中提報行政院復建工程案件,經核定補助復建經費成效不佳
    者,予以適當懲處以資愓勵,其標準如下:
(一)單一工程類別案件核定比例逾百分之四十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承辦
      人員及課長各記申誡一次,其督導人員記申誡一次。
(二)單一工程類別案件核定比例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承辦人員及課長各
      記申誡二次,其督導人員記申誡二次。


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於年度內提報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計畫,核
    定補助經費於年度結束後,經彙算其年度總復建補助經費核列比例之
    高低,按第二點及第三點各款規定,由本府計畫處辦理相關獎懲事宜
    。


五、為落實鼓勵員工士氣及獎懲不重複提列原則,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依其
    權責提報多項工程類別案件者,獎勵原則採擇優方式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