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2 01: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放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關懷職業災害死亡勞工遺屬或職業災害致失能者之勞工,紓解其生活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南投縣之本國籍勞工(不包括雇主),於勞動場所中因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死亡或失能,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本要點申請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以下簡稱慰問金)。(一)於職業災害發生事故之日,或於發生事故當時未確定屬職業災害死亡或失能,於取得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初步報告書或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判定為職災之日。
(二)勞工保險局核定為職業災害死亡或失能者。
     (三)家屬或相關單位申報,經本府認定為職業災害死亡或失能者。
     (四)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核定為職業災害死亡或失能者。
本要點所稱職業災害失能,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相關規定。


三、本要點慰問金發放給之標準如下:(一)死亡:新臺幣三萬元。
(二)失能:依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標準所定之失能等級,第一至第五等級:新臺幣二萬元;第六至十等級:新臺幣一萬元。
已申領前項第二款慰問金者,得檢附較高慰問項目所需證明文件再次申請,本府經查明屬實後,按較高慰問項目補足與原發
給慰問金之差額。


四、慰問金請領人及順位如下:(一)職業災害失能者由勞工本人提出申請。(二)職業災害死亡者: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款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子女,係指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慰問金。所定同一順位受領人有二人以上者,應由同一順位之遺屬決定受領者,並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五、應備文件:(一)領據。(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核定函。
      (三)無勞工保險者需附上勞工身分證明及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四)死亡慰問金需附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需附法院判決書。


六、申請期限:慰問金應自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日起或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核定後六個月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惟因通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因素延遲,經本府認定確有理由者,得不受上述六個月期間之限制,但最長仍以一年為限。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