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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婦女權益暨家庭暴力防治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婦女權益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南投縣婦女權益暨家庭暴力防
    治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婦女權益政策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重大措施之協調、研究、審議及
      諮詢事項。
(二)婦女權益政策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事項。
(三)其他有關婦女權益、家庭暴力防治保護工作,兩性平等及家庭教育
      之促進、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
    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
(二)本府警察局局長。
(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處處長。
(五)本府民政處處長。
(六)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七)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代表一人。
(八)婦女福利學者專家三人。
(九)律師一人。
(十)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四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主任委員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其他相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
    列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日常事務;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處人員派兼之,幹事若干人,
    由本府警察局、衛生局、教育處、民政處、原住民族行政局及社會處
    之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兼任,本會幕僚業務由社會處負責。


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
    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