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為加強各單位間在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上之協調與聯繫,增進工作效率,加速本縣公共工程用地之取得,特設本府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取得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縣內重大公共工程用地徵收作業之協調與聯繫。
(二)縣內公共工程用地徵收作業遭遇困難之解決。
(三)縣內重大公共工程用地徵收作業期程之規劃。
(四)督促需用機關(單位)依徵收計畫使用。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以下單位(機關)人員兼任:
(一)工務處處長。
(二)建設處處長。
(三)農業處處長。
(四)本縣五地政事務所主任。
前項委員隨職務異動改任。
四、本小組置工作成員六人由地政處地價管理科科長、地籍測量科科長、地權管理科科長、建設處使用管理科科長、農業處農務發展科科長、林務保育科科長兼任,列席會議,襄助業務推行,並由地權管理科協助辦理本小組文書及行政業務。
五、本小組會議原則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開臨時會議時,得視業務性質,僅邀請相關委員及工作成員參加。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