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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推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實施心理能力評量之有效性,落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工作,以提供學生最適切及最少限制之教育安置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提升心評人員之專業素養,並增進鑑定功能,培訓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教育處辦理評量與鑑定之相關研習、個案研討或相關進修活動。
(二)由本府教育處依實際需要遴派優秀心評人員,參加教育部或其他學術單位、協會所辦理之培訓計畫。
三、心評人員資格及審核:
(一)本縣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均須成為初階心評人員。
(二)本縣六班以上(含)規模未設特殊教育班之學校得有一位教師擔任心評人員。
(三)本縣心評人員分為初階和進階二級制,依實際參與特殊教育相關測驗工具培訓、施測評量工作及撰寫個案評估報告,經審核取得適當資格。
(四)初階心評人員資格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等標準化個別智力測驗施測證書:
1.本縣國中、國小、學前教育階段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2.具大學獨立學院之輔導學系(所)、教育心理學系(所)、教育學系(所)、特殊教育學系(所)、心理系(所)、初等教育學系輔導組或其他相關學系(所)之畢業證書者。
3.修習相關教育學程二十學分以上,且參加心理或教育測驗研習十二小時以上者。
(五)資格審核:
1.本縣心評人員及證照升級之資格審核,由本府教育處業務主管、特殊教育相關系所教授,及本縣進階心評人員(三人以上),共同組成審核小組。
2.經審核小組全員同意,始得成為本縣初階心評人員或通過證照升級。
3.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發給心評人員證照,以利身分識別及任務之執行。
(六)心評人員證照分級制:
1.初階:新任成員須具備前述資格,接受心評培訓、個案評估報告撰寫練習,並通過審查。
2.進階:具備初階資格後,三年內實際進行心理評量施測計達十次(含)以上,參與二場心評進階個案研討研習,撰寫繳交個案研討評估報告二份,並通過審查。
四、心評人員工作內容、分工及配合事項
(一)本縣依心評人力資源之分配劃分為南投區(南投市、中寮鄉、名間鄉)、草屯區(草屯鎮、國姓鄉)、埔里區(埔里鎮、魚池鄉、仁愛鄉)、竹山區(竹山鎮、鹿谷鄉)、水里區(水里鄉、集集鎮、信義鄉),以分區模式進行心評工作,並由本縣特教資源中心委派分區負責人統籌相關事宜。
(二)工作內容:
1.擔任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之初篩、評量與鑑定工作。
2.提供教育需求評估、安置與教學之建議。
3.撰寫個案評估報告或心理評量分析報告。
4.提供鑑定相關專業知能之諮詢服務。
(三)分工:
1.初階心評人員負責疑似生初篩工作與特殊教育相關測驗工具之施測,並彙整施測結果及相關資料,並依施測結果及相關資料進行教育需求評估及障礙類別之初步研判,並撰寫個案評估報告。
2.進階心評人員負責所屬分區提報個案資料之檢視與分析判讀工作,並處理疑義事件,必要時指導初階心評人員執行工作,並會同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召開綜合研判會議。
(四)配合事項:
1.接受本府教育處指派,參加本府教育處或其他學術單位所辦理之測驗工具培訓、鑑定相關研習、個案研討會或進修活動。
2.鑑定人員須嚴守專業道德,尊重測驗倫理,維護測驗題目使不致外洩,且心評人員之施測須持有鑑輔會正式委測公文,不得私下接受委託施測,如有違反規定,除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外,並得經審查小組過半數同意,給予降級、追回心評證照等處分。
3.對施測對象應客觀、正確的收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避免進行不必要之評量。評量結果及其解釋資料,應視為專業機密,須妥為保管、保密。除據以決定個案就學輔導之人員外,不得任意公開。
五、接案程序
(一)各校(園)應主動發掘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個案並輔導提出鑑定申請,或於申請特殊教育身分再確認、轉安置、跨階段轉銜等相關鑑定安置工作時轉介個案。
(二)分案:依心評人員之級別、工作職掌及所屬分區等由分區負責人分派之,如涉及跨區支援時,由本縣特教資源中心負責協調。
(三)協調個案評量時間:心評人員接獲提報個案後,與個案就讀學校教師、行政人員及家長聯繫,安排評量時間。
(四)實施評量:
1.個案評量:心評人員就個案個別能力狀況,選擇適當的心理評量方式,進行評量;並於施測時,觀察及記錄個案所表現之行為。
2.相關晤談:心評人員應安排與家長或監護人進行晤談,以瞭解其對個案安置之意願。
3.綜合評估:
(1)心評人員根據所收集、觀察、並依各類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標準評量所得之書面及晤談資料,進行分析、研判,必要時應撰寫個案評估報告。
(2)心評人員如認為個案有必要接受心理評量以外之醫學檢查、相關醫療復健之評估資料時,則應協助轉介相關醫療檢查服務。
4.出席綜合研判安置會議並提出個案報告。
5.協助安置、轉銜之輔導:個案安置後不定期追蹤、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六、差假
(一)心評人員協助本縣執行個別智力測驗施測時,其所屬學校應准予公假登記。
(二)心評人員參加本縣鑑定安置工作相關會議時,其所屬學校應准予公差登記。
(三)本縣各分區負責人協助收件、資料彙整工作時,其所屬學校應依本府教育處函文准予公假登記。
(四)心評人員公(差)假登記由所屬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或代課鐘點費。
七、獎懲
(一)督導及考核:依「南投縣特教心評人員級別標準及工作職掌」由較高一級心評人員督導下一級心評人員施測正確率及研判能力等,必要時得由鑑輔會綜合督導之,並作為獎懲依據。
(二)心評人員執行本府指派之各項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工作,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得依相關規定予以敘獎:
1.當年度評量施測個案,經鑑輔會審查表現良好者予以嘉獎一次。施測個案量達五名以上(含)且經審查測驗結果正確者另予嘉獎一次。
2.心評人員撰寫個案評估報告或心理評量分析報告經鑑輔會及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審查表現良好者予以嘉獎一次。
3.當年度擔任研判工作,經鑑輔會審核表現良好者予以嘉獎一次。
4.當年度擔任分區負責人,經鑑輔會審核表現良好者予以嘉獎一次。
(三)執行評量鑑定工作績效不佳者,予以追蹤輔導,如未能改善,依規懲處。
(四)標準化個別智力測驗計分錯誤或施測原則錯誤率達兩成以上,須重新接受標準化個別智力測驗工具研習,並由鑑輔會指派進階心評人員督導。
八、工作費用
(一)心評人員執行本府指派之各項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工作,經鑑輔會審查通過後,應發予標準化個別智力測驗施測費用每案新臺幣三百元整。
(二)心評人員撰寫個案評估報告或撰寫心理評量分析報告,經鑑輔會審查通過後,應發予工作費用每案新臺幣一百元整。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