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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條規定,設置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發展與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情形之督導事項。

   (四)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

   (二)本府警察局局長。

   (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處處長。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四人。

   (六)律師二人。

   (七)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主任委員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其他相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總幹事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社會處人員派兼之,本會幕僚業務由社會處負責。

六、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