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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規定依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補助對象:設籍南投縣,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
        負擔者。
   
(三)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
        擔者。

 依據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點第一項之醫
   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為限。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
   以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點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
   限。

三、補助項目:

    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
  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
  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
  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指定病房費。

四、補助標準:

(一)屬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者,全額補助。

(二)屬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屬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全戶戶籍謄本。

       2、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全戶財產、所得證明。

       3、診斷證明書。

       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
  
(二)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就相關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 
        
者即填造查定表函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複核。
  
(三)本府於收到申請時,應儘速核定函復,經審定符合補助資格者,應即
        依規定辦理補助費之核發。

六、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