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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農業性合作社(場)申請補助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縣農業性合作社(場)健全組織、發揮功能,增進其業務發展及生產者收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本府許可立案之農業性合作社(場)。

三、本要點補助之申請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府提出。

四、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一)最近連續二年度考核成績經評列均為乙等以上者,且三年內未申請本補助者。
       (二)理、監事任期屆滿,依規定辦理改選者。
       (三)申請年度已召開社員大會完畢,並將會議紀錄送本府備查者。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合作社(場)營運所需之設備(施),如:辦公桌椅、電腦設備、合作社招牌、打包機……等(不含運輸工具)。
       (二)申請合作事業觀摩、訓練、講習補助之項目以講師鐘點費、印刷費、誤餐費、場地租金、布置費及器材租金為限。
       (三)本府視合作社(場)所提計畫內容及經費概算,核定補助金額;同一年度同一社場補助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四)活動係為召開法定會議者,不予補助。

六、申請補助應備齊下列之文件:
       (一) 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二) 申請年度社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理、監事選舉紀錄。

七、經核定補助之合作社(場),本府得查核計畫之執行與補助經費之運用是否與原計畫內容相符。凡不符原計畫內容者,本府得廢止補助。

八、經核准受補助之合作社(場)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十五日內,檢具成果報告(含照片二張)及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收支明細表連同領款收據送
        府辦理核撥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