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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報支國內差旅費補充規定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員工報支國內出差旅費標準,均按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報支國內差旅費數額表(如附表)所定標準支給。

二、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及軍事單位所調集之各項召集等活動,有關交通費及住宿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訓練機構已提供住宿者,僅報支往返日交通費。

(二)訓練機構距離服務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確未提供住宿,且受訓人員在受訓地有住宿事實者,得依附表規定數額,報支訓練期間之住宿費及往返日交通費。

三、派遣公差(假),出差地在東部、交通轉乘不便地區或其他特殊情況無法當日往返者,得專案簽核往返日數,其餘地區均以一日往返為限。奉派公差半日以下者,依附表數額二分之一報支雜費。
四、搭乘飛機、高鐵或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者,無須檢附。搭乘飛機者應事前專案簽准。

五、(刪除)

六、搭乘飛機、高鐵或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縣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

七、星期例假日奉派出差,得依規定報支差旅費。

八、參加設在其他機關之任務編組,已以任務兼職職稱向主辦單位報支加班費或依其規定領有酬勞津貼者,不得再向本職機關重複報支差旅費。

九、差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以報支。

十、按日計資之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惟臨時工程監工、測量助理、駕駛等臨時人員依規核派者除外。

十一、(刪除)

十二、各機關學校對員工公差之派遣及差旅費報支,務請貫徹分層負責之精神,由各級主管按其業務需要依照規定核實辦理,不得浮濫。

十三、各機關學校得視差旅費預算額度,在本補充規定範圍內,自行核酌辦理。

十四、其餘報支國內出差旅費事項,除本補充規定外,依行政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補充規定報支國內差旅費。

 

附表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報支國內差旅費數額表  單位:新台幣元

職務等級

費別

簡任級以下人員(第十四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除縣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外,其餘人員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者,無須檢附。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每日住宿費上限

2,000

每日雜費

單程五公里以上未達四十公里者

200

單程四十公里以上者

400

備註:本補充規定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