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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一、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南投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雜費及各項
代收代辦費之收支,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除另有規定外,學校得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並應依南投縣政府公布之收
費基準,以學期為單位辦理。
一、學費:公立國民中小學免繳納學費。
二、雜費:公立國民中小學免繳納雜費。
三、代收費。
四、代辦費。


第 4 條
代收費之項目及其收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班級費:每生每學期繳納,由學校列帳保管,各班依實際需要申請,
    經校長批准後支用,並受會計單位監督。
二、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經常會費,
    以家長為單位代收,清寒家庭酌予免收,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
    應依規定辦理。
三、學生團體保險費 (平安保險費) :在籍學生應依公告金額繳納保險費
    。
四、學生活動費:國民小學每生每學期繳納。
五、齲齒防治費:國民小學辦理齲齒防治學校得收取齲齒防治費。
六、電腦維護管理及網路使用費:使用電腦教室設備及專線上網教學者,
    始得收費,未開課未選修者免收。
七、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使用游泳池設施者,始可收費。


第 5 條
代辦費之項目及其收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得另立代辦項目:
一、午餐費:辦理學生午餐之學校,得訂定收費標準,報經本府備查後,
    按月收取,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基本費及燃料費每生每
    學期收取。未辦理午餐者,不得收取之。
二、蒸飯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不蒸飯者免收。
三、寄宿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公立學校原住民籍學生依原住民族保障
    法規定由中央政府補助,原住民籍學生免收。
四、教科書費:應依實際與出版社議價之價格收費代辦。
五、腳踏車停放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未停放腳踏車學生免收。
六、學習輔導費:以學期為單位,並依家長、學生參與意願,收取費用;
    未參加學習輔導學生免收。


第 6 條
原住民、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或身
心障礙人士子女等各類身分學生,依相關規定辦理費用減免事宜。
不符前項規定但核其情形確屬無力繳納者,學校應予以協助並得視其本身
之需要情形,酌予減收或免收。


第 7 條
學校收費應以正式書面載明收費摘要及明細通知家長並應以方便家長及學
生繳納為原則,且請加印「您若有任何疑問,請向本校查詢」字樣。
學校收取各項費用,應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據會計相關規定辦理。學校
應依南投縣政府核定之收費基準收取。


第 8 條
轉出、休學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辦教科書,如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收代辦費金
    額。
二、代收費中之學生團體保險費 (平安保險費) 應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
    相關規定辦理,其餘各費依第九條處理。
三、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
    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學生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應依公立學校收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
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依差額收費



第 9 條
學校學生註冊後,退費規定如下:
一、註冊後上課前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
二、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 (依各校行事曆計算,以下均同) 學、雜費
    及各項代收代辦費退還三分之二。
三、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
    辦費退還三分之一。
四、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所繳各費均不退費。
前項所稱之退費時間計算原則係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準,夜間部比照
辦理。


第 10 條
收取代收費及代辦費,應依規定使用收費三聯單,其收支帳目,學校應切
實遵照一般會計程序處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及代辦。


第 11 條
學校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但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免或准其分為
開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兩期繳納。


第 12 條
學校未切實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者,校長及經辦人員均從嚴議處。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