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發展服務資源及提升身心障礙者鑑定服務品質,特設南投縣政府身心障礙者鑑定審議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縣身心障礙鑑定計畫目標及發展方向、審議規劃。
(二)協調、整合及推動身心障礙鑑定工作。
(三)鑑定結果爭議及複檢之處理。
(四)其他有關身心障礙鑑定之審議及諮詢。
三、本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副縣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衛生局長兼任。
副召集人及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就醫療、社工、心理及福利機構團體代表遴聘擔任。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產官學代表列席或出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