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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標售農地重劃區「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投標須知
民國 90 年 08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農地重劃區「抵費地」「零星集
    中土地」之標售事宜特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標售事宜之主辦機關為本府,必要時得委託轄內(鎮、市)公
    所辦理。


三、投標資格: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四、投標書類:具有投標資格者,均得於主辦機關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
    標前一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主辦機關或其指定地點,領取投標單
    、投標信封及投標須知。


五、保證金:投標人應按投標之底價,繳納十分之一之保證金。


六、投標方式與應備書件:
    投標人應填寫投標單一份,每一標封僅限投標一筆土地。
    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限國內各行庫、鄉〔鎮、市〕農會、信用合作
    社抬頭劃線保付支票。
    切結確實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承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承諾書。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投標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以上書件應同時裝入投標信封內,於規定投標期間內以掛號郵寄指定
    之信箱,投標信封須郵寄且於本須知第八點第二款所規定人員前往取
    回時已寄達指定信箱者為限。


七、投標時間:由主辦機關公告之。


八、開標:
    開標日期及地點:由主辦機關公告之。
    開標前半小時由主辦機關指定人員會同監標人員前往郵局取回郵遞投
    標之掛號函件至開標場所,當眾開標。
    開標由本府地政局局長主持,本府主計室應派員到場監督,其委託鄉
    (鎮、市)公所辦理者,由該所民政課長主持。


九、參觀開標:投標人得於標售公告所訂開標前半小時,攜帶本人國民身
    分證進入開標場所,參觀開標。


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之原件退回或作廢:
    原件退回不予參加投標:
    1.填用非主辦機關所印製之投標單及投標信封者。
    2.投標信封未封口或封口破損可疑,足資影響開標者。
    3.投標信封未於規定時間寄達指定信箱或持送開標所者。
    投標作廢:
    1.不合本須知之投標資格者。
    2.投標信封內應備書件不全者。
    3.所附保證金之金額不足或所附之保證金單據不合規定者。
    4.投標金額低於標售公告所列標售底價者。
    5.投標單所填寫之土地標示,投標金額、投標人姓名等書寫錯誤、塗
      改挖補、未補章或印章與姓名不符者。
    6.同一標的物一人投兩標以上者。
    7.二人以上共寫一張投標單者。
    8.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開標主持人、監標人認為依法不合者。


十一、優先購買權之主張:
      「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之標售,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三
      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購買之權。
      優先購買權人姓名除在標售土地清冊列明公告外,並於公開標售前
      二十日以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如欲主張優先購買權,應以公開
      標售時當場主張優先購買者為限,並須檢附承購該筆土地底價十分
      之一以上保證金及身分證明文件,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不得
      異議。
      毗連土地之現耕繼承人能提出證明者,仍享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人是否參加投標,並不影響其優先購買權。但如毗連土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之一參加投標而得標者,在同屬毗連土地之另一
      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購買權。
      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購買權時,以抽籤定之。


十二、得標:
      無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者,以標價超過底價最高者得標,如一筆
      土地只有一人投標者,以其標價已達底價以上者得標。如一筆土地
      最高標有二標以上標價相同時,於開標當場抽籤定之,如投標人未
      到場,由監標人當眾代為抽籤。
      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毗連原受分
      配土地合併成一宗。
      得標人應於接到主辦機關繳款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指定土地銀行
      繳清價款(保證金可以抵繳),逾期未繳清者,除沒收保證金外,
      土地另行公告標售。
      優先承購人逾期未繳清地價者,除沒收保證金外,該土地由主辦機
      關通知原最高標者繳價承購。


十三、沒收保證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保證金,予以沒收。
      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期限繳納土地價款者,及自願放棄得標權
      利者。
      投標單所填住址與實際不符,致得標通知無法送達或投標人離家外
      出行蹤不明,或拒收得標通知,經郵局兩次退回,視為自願放棄得
      標權利者。


十四、發還保證金:
      投標人所繳保證金,除有前點各款情事不予發還外,其餘未得標人
      於開標後當日或次日(以辦公時間為準)憑得標人國民身分證、投
      標人原用印章、無息發還。
      經宣佈最高標者,如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當場提出主張優先承購
      時,其原繳保證金無息發還,不得異議。


十五、得標土地登記:得標人或優先承購人於繳清土地價款後,取具當地
      臺灣土地銀行發給之繳款單據,送請主辦機關函請當地地政事務所
      辦理土地權利移轉登記(得標人逕向地政事務所繳納登記費及書狀
      費),如係優先承購者,並應與其毗連土地辦理合併登記。


十六、「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以現況標售,得標人於得標後,不得
      要求任何補償或增設公共設施。得標土地均依現況點交,如有地上
      物由得標人自行與地上物所有權人協商解決。


十七、得標土地如因重劃區內需增設農水路時,得標人應即提供使用,不
      得異議,並按使用面積,依得標時單價折算補償。


十八、「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於標售後,其面積若有不符,應以地
      政機關實地測量之面積為準,如有增減,依得標當時之單價核算多
      退少補。


十九、開標前如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如期開標時,主辦機關得延
      期開標。


二十、如有補充事項,主辦機關得於開標前經與監標人員商妥後,當眾聲
      明並列入紀錄。但補充事項不得違背有關法令及本須知之規定。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