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五 條 本會議員辭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內政部備查,並函知縣政府。
第十二條 議長綜理會務。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
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在會期內,由議員於三日內互推一
人代理之;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互推一人代理之;
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
理。
第十四條 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應於出缺之日起三日
內報內政部備查,並函知縣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應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選之。議長、
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內政部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
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議長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
由副議長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秘書長代辦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