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分配財政部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核發之獎勵金(以下簡稱本獎勵金)予執行及協辦之單位或所屬機關運用,以鼓勵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係指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二點所規定民參案件,成功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者。
三、完成促參簽約案件之執行及協辦之單位或所屬機關,得依本原則規定支用本獎勵金。
前項所指協辦單位或所屬機關之認定為促參案件成立工作小組單位(機關)成員。
四、本獎勵金應專款專用,其運用應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辦理。
五、同一促參案件獲財政部所核發獎勵金總額(以下簡稱獎勵金總額)百分之四十,且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由執行之單位或所屬機關得受分配其中百分之七十五,餘百分之二十五由所有協辦之單位或所屬機關共同受分配本獎勵金。
獎勵金總額百分之三十,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提報與促參業務相關之支用計畫運用。獎勵金總額百分之三十,留指定帳戶由本府統籌運用。
獎勵金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全數由執行及協辦之單位或所屬機關運用。
獎勵金支用須專案簽奉本府核准後,始得動支。
六、本獎勵金編列於次一年度預算支用,由執行及協辦之單位或所屬機關辦理預算編擬事宜。預算執行賸餘數,繳回指定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