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日月潭地區載客小船營運品質,建立合理票價機制,依據南投縣日月潭水域載客船舶營運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班船經營業者(以下稱班船業者)提供乘客從水社至玄光寺、玄光寺至伊達邵、伊達邵至朝霧及朝霧至水社等四段或三段航程之服務,得依以下原則收費:
一、全票:
(一)適用對象:十二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一般民眾。
(二)票價:班船業者得於新臺幣三百元至ㄧ千五百元區間自訂票價。
二、半票:
(一)適用對象:六十五歲以上長者、三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
(二)票價:不得高於全票票價百分之五十。
三、未滿三歲兒童免費。
包船經營業者(以下稱包船業者)提供客製化航程服務,得於新臺幣三千元至ㄧ萬五千元區間收費。
船舶經營業者利用網路行銷、旅行社、套票或其他產業等通路販售之票價,不得低於前二項之最低價格。
船舶經營業者未依前三項規定收費,應敘明船籍船齡、設備狀況及營運條件等特殊情形之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報本府審查通過後,始得施行。
第 三 條 包船業者依照航程及服務內容等條件,與乘客議定價格後,每趟次包船航程(含離岸參觀景點)不得低於五十分鐘,以維護航行安全與消費權益,但應旅客要求縮短時間者,不在此限。
第 四 條 船舶經營業者應於售票處及船上之明顯處充分揭露以下資訊:
一、票價。
二、泊靠碼頭。
三、艙位等級。
四、退費條件與金額。
五、運送變更或停航條件,以及協助機制與連絡電話。
六、乘客應遵守事項。
船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依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
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記載。
第 五 條 退票還款與協助機制,應依下列方式或更有利於乘客之方式處理:
一、乘客如已購票但尚未搭船,得憑船票向船舶經營業者或原售票業者要求辦理退還票款。船舶經營業者或原售票業者得收取手續費,手續費不得逾票面價額之百分之十。
二、乘客如已購票但尚未搭船,但因天候變化、船舶停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乘客等因素而退票者,船舶經營業者或原售票業者應無條件全額退款。
三、因天候變化或不可歸責於船舶經營業者之船舶因素而致中途停航時,業者應依票面價額,按已搭乘與未完成航程之比例退費予乘客,並告知交通轉乘資訊。但業者得經乘客同意,提供返回原搭乘碼頭之服務代替退費。
第 六 條 本府得依照物價水準、營運情形或市場需求等條件適時檢討調整。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