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積極推動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
服務,建立早期療育工作制度,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依
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設置南投縣發展遲緩兒童早
期療育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之規劃。
(二) 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推動。
(三) 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相關服務等有關問題之協調指
導。
(四) 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
(五) 其他與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三人,分別由本府衛生局局長、教育局局長及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特殊教育、幼兒教育學者或專家二人。
(二) 醫學專家、復健治療專家二人。
(三) 臨床心理、家庭諮商學者或專家二人。
(四) 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學者或專家二人。
(五) 家長團體、社會團體代表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
以遴聘 (派) 補足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日常會務;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教育局、衛生局及社會局之相關業務
承辦人員兼任,本會幕僚業務由社會局負責。
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