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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20: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低收入戶老人公費養護作業規定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七條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縣籍列冊低收入戶失能老人長期照顧、養護需求,獲得妥適照護,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並使受養護者獲得生活妥善照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補助對象及限制:

().對象:

     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老人且列冊低收入戶者,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

     中心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重度(第7-8級)失能: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倍(低收入戶)。

2.中度(第4-6級)失能:

(1)經評估其家庭支持功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確有進住必要者得專案補助:

1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

 2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

  妨害自由、身心虐待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

3無生活自理能力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之老人。

4被留置於機構後棄之不理之老人。

5戶內無親屬之獨居老人。

(2)經評估符合上開規定之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倍(低收入戶)

    ().限制:

1.受補助對象應安置或入住於最近一次經評鑑合格且與本府簽訂收容照顧合約之老人福利機構或護理之家等合法立案安置機構。

2.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獲准本項補助者,不得再重複領取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津貼。原領取之補助或津貼優於本補助標準者,依擇優領取原則,不予核定本項補助。
 

四、補助標準:

()養護費:

1.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二千元整,惟安置於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或衛生利部中區老人之家及公設民營機構者仍維持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一千元整補助費,另安置於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或衛生利部中區老人之家者,由機構及本府各負擔二分之一,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整。

2.本作業規定所稱養護費,係指照護個案之食、衣、住、行等日常生活照護服務費用總額(未含特定營養品),受補助機構除安置費用補助外,不得向安置者或家屬收取其它費用,個案有特別照護耗材及服務,應與家屬簽訂契約載明,以維雙方權益。

()醫療看護費:補助對象安置期間,如有就醫自付醫療費用未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涵蓋之範圍,個案家屬或安置機構得依南投縣政府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申請補助。住院時因病情需要僱請看護之費用支出,則依南投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要點申請補助。
 

五、應備文件:

() 本縣低收入戶老人公費養護申請表。

() 低收入戶證明書(由公所查調)
 

六、申請程序:

(一)向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失能評估。

(二)經評估達中度以上失能者,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

1.本縣低收入戶老人公費養護申請表。

2.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由公所查調)。

(三)公所受理申請後報本府複審核定。

(四)經本府複審且符合資格者,核定補助;如經查已領取相關津貼或補助者,本府將主動或轉知相關單位予以註銷。

七、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原核准補助,如有溢領,應追回其補助:

()死亡。

()離所。

()福利身分變更。

()住院期間領取看護費用。

()補助經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之老人。
 

八、養護補助費用請退款及核銷方式:

()由受託機構依本府核准函之補助起始日起,於單月十日前,依前二個月實際住宿情況(如有死亡、退養、住院治療達七日以上、請假返家、改列身分等異動排除計算),檢附請領清冊、請領收據、人員出入控管表、合約書影本及核定函影本送本府辦理請撥款手續。

()入住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費(每月以三十日計算);未住滿一個月者,以實際進住日按日數比例計算(以當月實際日數計算)。

()每年度十二月份之補助款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請款。

()已請款後,如補助安置對象因離所、死亡、住院或改列補助資格等情事致溢領補助款者,應按日將溢領款項繳回本府。
 

九、配合事項:

()安置機構應妥善保存接受安置補助對象之個案資料,以供查核。

()補助對象每年應辦理低收入戶資格調查,安置機構應於每年低收入戶複查後,主動告知接受安置補助對象福利身分調查狀況,符合資格者賡續補助。

()凡經本府核定接受安置補助之對象,將不定期派員進行訪視。

()公費就養老人所需之食、衣、住、行、醫療保健等,安置機構應依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安置機構每年應與本府簽訂「南投縣政府○○○年度補助辦理低收入戶老人公費養護(含護理)收容照顧合約書」,並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補助對象亡故後,應通知家屬辦理喪葬事宜,無家屬者,安置機構應通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
 

十、經費來源:南投縣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及每年中央補助款。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