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南投縣縣庫(以下簡稱縣庫)集中支
付作業之管理,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之支
付,符合南投縣縣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縣庫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
十三條之規定保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者外,應依照本程序之規定辦
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南投縣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內列有單位
預算之各機關。
三、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由本府通知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
政處)及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審計室),作為辦理
支付及有關作業之依據。歲出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畫實施中經核定
修改者亦同。
四、本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其機器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
登記簿籍。
五、財政處辦理支付工作人員,應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並為配合金融
機構,其上班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整。
第 二 章 支用機關經費支付程序
第 一 節 經費支付之依據
六、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如附件一)、轉帳憑單(如附件二)及其他支
付憑證,均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以下簡稱
簽證人員)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七、簽證人員簽證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應負責下列事項:
(一)各項歲出之支付,應符合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算規
定之用途與條件辦理,其他支付應依其有關之法定支付案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未超過規定限額。
(三)預付款項,確為事實必需之合法支出,並應在適當科目辦理。
(四)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與金額,應與各該原始憑
證所列者相符。
(五)轉帳憑單所列之轉帳科目及金額,應符合預算法規定。
八、簽證人員印鑑,應於啟用前檢具印鑑卡一份,備函送財政處以備驗對。
九、簽證印鑑遇有更換時,應由原送印鑑機關備函檢附新印鑑卡(背面應
蓋關防),敘明更換原因,並註明舊印鑑停用日期及新印鑑啟用日期
,送財政處辦理更換登記。
十、簽證人員遺失簽證印鑑,應由其服務機關將遺失時間及原因函告財政
處,並應照前條規定另換新印鑑,但對其已簽證之支付款及轉帳憑單
仍應負責。
第 二 節 付款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十一、各機關各項費款之支付,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編製付款憑單完成
內部審核及簽證手續,送財政處辦理支付。
十二、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新會計年度開始支付新年度預算時,付款憑單之編製日期應自一
月一日起,憑單編號應由 001 號開始、
(二)每一筆支付款項,填列一單。但人事費等同一用途,而分在數個
業務計畫支付者,得予併開一單,另附支出科目清單(如附件三
);同一筆支付款項有數個受款人時,亦得併開一單,另附受款
人清單(如附件四、五)付款憑單附有受款人清單者,應按每一
受款人分別填列地址及指定兌付縣庫名稱,受款人之地址在縣內
者,應填寫當地之縣庫代理機關,受款人在外縣市者一律填寫縣
庫總庫(台灣銀行南投分行),支出科目清單與受款人清單均應
加蓋簽證人員印鑑。
(三)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端正書寫,詳明填列,除受款人、金額不
得塗改外,其他各欄如經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
證印鑑。
(四)科目代號應照本府核定之預算科目代號填列。
(五)大寫、小寫之金額應相符,並應頂格緊密書寫,勿留空隙。數字
間有零者,一律免填,最後以「整」或「正」字結尾;小寫金額
以阿拉伯數字正寫,從個位數起每三位數應註「,」撇節點。
(六)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必須與原始憑證一致,並確係直接付
與政府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但依規定得由機關領回轉發之款
項,得利用金融機構劃帳發薪方式發放,若事實有困難者,以機
關設在當地公庫之專戶為受款人,並應填寫受款人地址。
支付一般商號之款項,其受款人僅填商號之名稱即可,不必加填
負責人之姓名,並依照規定必須直接付與廠商,不得由支用機關
領回轉發。
(七)支出用途欄應詳明填列,第一級用途別科目並加註第二級用途別
科目或支出之實際用途,例如:「人事費一×月份員工薪津」、
「設備及投資一xx工程款」「額定零用金」或「撥還零用金」
等。
(八)縣庫支票領取方式共有下列三種,依受款人之意願選填。
1.存帳:郵寄受款人指定存入之金融機構帳戶。
2.自領:
(1)受款人領取。
(2)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3.郵寄:
(1)寄受款人。
(2)寄回支用機關轉發。
以上均應填寫受款人或金融機構地址。
(九)受款人選擇自領縣庫支票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縣庫支票轉發
者,支用機關應於編送付款憑單時,另備領取支票憑證(如附件
六)交由受款人或指定人員持赴財政處核對換領縣庫支票並囑其
出示身分證件及印章以應驗對。
前項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時,應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付款憑單虛線
內空白處,加蓋騎縫章。
(十)付款憑單如另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內列明。
(十一)各機關依法令應行扣繳之款項,應按扣繳金額及扣繳之受款人
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分別填製,但扣繳之款項必須由各機關將縣
庫支票附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如代扣所得稅),其支票領取方
式欄應填明由支用機關領回轉發。
(十二)各項稅費之繳納:各機關得依南投縣縣庫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
,洽代理機關辦妥委託代繳手續,並依該繳納通知書由保管金
專戶額內支付。但未依上列方式作業者,則支票領取方式欄按
照前項規定辦理。
(十三)受款人要求簽發劃線之縣庫支票,應在特別記載事項欄填註。
(十四)憑單及所附科目清單或受款人清單上之支用機關簽證人員之簽
章,應與留存財政處之簽證印鑑相符。
(十五)各機關發放薪(津)資,均以金融機構代發方式發放。
(十六)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轉發縣庫支票之人員,應專函向財政處
報備後始得領取縣庫支票,勿由造具付款憑單之會計人員為之
,以防弊端。
(十七)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填列事項:
(1)營利事業之採購或營繕工程支付款項,應註明「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統一發票號碼及開立日期」;如為普通收據亦應註
明普通收據、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開立日期始得付款。
(2)國小經費,應註明本府核定文號。
(3)支付退休金應註明核定文號、退休類別、生效日期及各款項
金額明細。
(4)支付墊付款應註明核定通知日期文號及金額。
(5)各學校代課薪津及代課鐘點費勿需附表,但應於付款憑單之
附記事項欄註明本府核准代課時間。
十三、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於簽證送出後,如發現受款人之姓名(或名
稱)、地址金額錯誤時,應迅即通知財政處將原簽付款憑單加蓋作
廢章退還,重簽付款憑單送請辦理。
前項誤簽付款憑單,如已簽發縣庫支票,致損失庫款者,應由支用
機關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其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
。
十四、付款憑單之科目代號、名稱或支出用途,如發現錯誤時,應由原編
製機關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財政處代為更正,由更正人員於付款憑單
上加註簽章。
十五、支用機關如係原付款憑單記載錯誤,須將縣庫支票辦理註銷或換發
時,應填具縣庫支票註銷通知書(如附件七)或換發縣庫支票申請
書(如附件八),連同支票,送財政處辦理。
前項支票如勿需換發兌領得免另簽付款憑單,惟應詳述理由,但經
註銷後仍須支付之經費,再另簽付款憑單依規定辦理。
十六、支用機關簽妥之付款憑單,在末送達財政處前喪失,應迅即通知財
政處掛失止付,並以書面聲明作廢,補簽付款憑單,按一般程序辦
理支付。如支用機關未及時通知掛失止付,其已辦理支付者,應由
原支用機關負責。
第 三 節 轉帳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十七、各機關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簽具轉帳憑單二聯,送財政處辦理轉帳
。轉帳款項,如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十八、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如有塗改,應在塗改
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之簽證印鑑。
(二)轉帳收方或轉帳付方所列各筆金額,其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
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本府核定之預算科目及代號填列。
(四)轉帳收方金額合計數及轉帳付方金額合計數,應與收方及付方各
筆金額之總額相符,該項金額合計數並應與中文大寫之金額合計
數一致。
(五)轉帳事由,應記入轉帳事由摘要攔,並加註原支付之付款憑單編
號及支出之實際用途。
(六)轉帳憑單如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內列明
。
(七)憑單上支用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政處之簽證印鑑相
符。
十九、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於簽證送出後,如發現錯誤,應以書面或電
話通知財政處更正,或將原轉帳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如財政處業
已完成轉帳者,應由原編製機關另編轉帳憑單更正。
第 四 節 支出收回之應用及編製
二十、各機關支出之款項支用減少,應收回其全部或一部分,如屬於當年
度者,即以原支出科目,填具支出收回書(如附件九),連同應繳
回之款項,一併繳還就近縣庫(每年一月十一日至一月十五日帳務
處理期限必須持往縣庫(一)台灣銀行南投分行以現金繳還);如
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如附件十),按原支出性質,分
別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剩餘之科目繳還縣庫。
二十一、支用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支用
機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如零用金),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
由該支用機關於每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填具縣庫支出收回書,連
同應繳回款項一併繳還縣庫。
第 三 章 財政處支付之處理
第 一 節 歲出分配預算之處理
二十二、財政處收到本府核定之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或其他法定支付案,
應由財政處設置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餘額登記簿或各機關其他款
項餘額登記簿分別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二十三、支用機關由歲出分配預算、歲出應付款或其他支付法案支出之款
項,因支用減少,辦理支出收回,或因故毋需支付或兌付,將已
簽之縣庫支票辦理註銷,財政局依據核收之書表憑証,將支出收
回或註銷之金額記入餘額登記簿,增加其有關餘額。
第 二 節 付款及轉帳憑單之辦理
二十四、財政處收到各機關編送之付款或轉帳憑單,應依收到先後順序分
別編號登記於各該收件登記簿。
二十五、付款或轉帳憑單,經編號登記後應核對注意下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印鑑是否相符。
(二)支付科目有無餘額可供支付或轉出,查對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
下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歲出應付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支用期限之規定者,依其規
定。
(3)待追查之損失庫款重新支付時,應以實際發生損失並已收回
之款額為依據。
(4)支出用途應合於核定歲出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
其他支付,應確屬符合有關法定支付案之規定。
(三)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塗改或遺漏,及是否完全符合規定。
二十六、付款或轉帳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處填具付款或轉
帳憑單退回理由單,於單上所載有關項目鉤註簽章後退還原編送
機關,不予辦理支付或轉帳: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人員印鑑不全。
(二)簽證人員印鑑不符或簽證模糊。
(三)預算餘額不足。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五)支付法案尚未到達,無付款依據。
(六)聯數不足或附件不全。
(七)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漏列或錯誤。
(八)支出用途漏列、憑單編號漏列或重複錯誤。
(九)受款人、金額漏列、模糊或變更塗改。
(十)匯存入金融機構之名稱、帳號或戶名漏列不全、不符。
(十一)大寫與小寫金額不符。
(十二)受款人、金額以外各欄漏列、模糊或塗改處未加蓋主辦會計
人員簽證印鑑。
(十三)所附清單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或清單之總數與憑單之金額不符。
(十四)轉帳收付兩方金額不符。
(十五)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十六)支用機關書面或電話通知退還。
(十七)未註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發票號碼及日期或普通收據者。
(十八)憑單與領取支票憑證未蓋騎縫章或未填註號碼。
(十九)超過額定零用金限額者。
(二十)其他(應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二十七、年度開始後各支用機關(國小除外)可在本府核定零用金限額內
,就歲出分配預算一般行政科目及業務計畫有關事務性科目項下
簽付款憑單請領額定零用金,用以支付零星費款,並指定專人保
管,不得作預算外之墊付;每次聲請撥還數連同機關內未支用數
不得超過當年度核定之零用金限額。年度終了,各機關已在零用
金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之支出科目者,應簽具轉帳憑單,在
規定之縣庫帳務處理期限內,送財政處辦理轉帳,並將原領用之
零用金以原領科目填具支出收回書繳還縣庫。
二十八、國民中學年度預算所列防護及災害搶修費未支用餘額轉撥手續,
應在年度結束(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其轉撥餘額由支用機
關領(寄)回縣庫支票轉繳縣庫。
第 三 節 縣庫支票之簽開
二十九、財政處簽開縣庫支票,應根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辦理。有關檢
發空白縣庫支票之手續,應依南投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縣庫支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十、縣庫支票具有特殊性質者,應依照下列規定加蓋特別戳記或標幟:
(一)縣庫支票依縣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均載有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二)縣庫支票經受款人指定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政府
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收受之款項,依照規定須存放公庫者,
應於票面劃平行線二道。
(三)縣庫支票應依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欄之鉤註,加劃平行線二道
。
(四)但經支用機關在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註明請免劃平行線;或金額
未達貳萬元,經註明加劃平行線,並加蓋主辦會計人員印鑑章證
明者,應依其註明辦理。
前項受款人為各機關員工或退休員工領取各該機關核發之退撫給
與等,因事實需要,得由支用機關於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欄註
明免劃平行線並加蓋主辦會計人員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不受新
台幣二萬元限制。
(五)自領之縣庫支票,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含壹佰萬元
)者,一律加劃平行線二道,以保障受款人權益及庫款之安全;
未達新台幣壹佰萬元者,如受款人請求劃線,得依其聲請辦理。
(六)縣庫支票受款人姓名(名稱)或大小寫金額繕寫錯誤,應即作廢
重行簽開,其發票日期或指定之兌付銀行繕寫錯誤更改時,應在
更改處加蓋原印鑑註明之。
第 四 節 縣庫支票之覆核及簽章
三十一、縣庫支票簽開後,應由覆核人員依據付款憑單記載事項,詳細覆
核無誤後,在付款憑單上加蓋付訖日戳,並將付款憑單收件編號
,支票號碼,金額登入簽開支票清單,當日清結,未使用之空白
支票,應退還保管人員保管。
三十二、經覆核相符之縣庫支票應蓋財政處處長及庫款支付科科長印鑑。
三十三、縣庫支票受款人名稱或大小寫金額繕寫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
時,財政處應將該支票作廢,重行簽開。
縣庫支票重開時,原付款憑單所列之支票號碼應予更正。作廢之
縣庫支票,應予打洞註銷,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登入縣庫支
票作廢登記簿。
三十四、財政處收到各機關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除有特殊事故外應即時
將縣庫支票簽妥。
三十五、已簽發之縣庫支票,因故毋需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填具縣庫支
票註銷申請書敘明註銷原因,檢同原支票送還財政處辦理註銷作
廢手續並登入縣庫支票註銷登記簿及沖回原支付金額。
逾期失效之縣庫支票,如因受款人或執票人尚未向指定兌付之銀
行兌領者,得先由財政處通知換發。
發票期逾十五年,不得換發,並由財政處逐筆辦理解繳縣庫,以
利清結。
第 五 節 縣庫支票之封發
三十六、縣庫支票之封發,依本程序規定之領取支票方式,分別處理。
三十七、受款人自領或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縣庫支票,於完成
簽章手續後,財政處應設置自領縣庫支票登記簿指定專人登記保
管候領,並由保管人在付款憑單上簽章。
三十八、受款人自領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縣庫支票時,財政處經核對
領取支票憑證與印章均屬相符後發給之。並在收回之領取支票憑
證上加蓋「付訖日戳」,粘
L附於付款憑單第一聯備查,並在自領縣庫支票登記簿登記、蓋章。
三十九、財政處應將支用機關指定領取領回轉發縣庫支票人員之姓名、身
分證名稱及號碼,設簿登記,並於領發支票時核對之。
四十、郵寄之縣庫支票,應以掛號郵件寄發,並將縣庫支票號碼、收件人
姓名、住址、支票金額、財政處收件編號等,登入縣庫支票郵寄送
件單一併送郵局點收,郵寄後應將郵局簽證退回之送件單訂存備查
。無法送達經郵局退回之縣庫支票,應暫行收存,登入暫收退回縣
庫支票登記簿,並通知原支用機關查明處理。
四十一、郵寄之縣庫支票,如在郵寄途中遺失,財政處接到郵局掛號郵件
遺失公函後,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由財政處迅即依縣庫支票管
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補發縣庫支票。
第 六 節 付(轉)訖憑單之處理編報
四十二、財政處完成支付或轉帳之憑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逐日整理歸檔、保管。
(二)按期將各機關付款(轉帳)之付訖對帳單寄至原編製之機關核
對。
四十三、財政處應按日根據各項作業資料,編製支付作業綜合日報表,陳
報財政處處長核閱後存查。
四十四、財政處應按日根據各機關所送已簽發縣庫支票之付款憑單及轉帳
之轉帳憑單,編製庫款支付日報表,經財政處處長核章後逕送主
計室。
四十五、財政處應按月列印對帳單內容包含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餘額及其
他款項餘額,分送各機關辦理對帳。支用機關應將對帳結果,於
收到三日內檢還對帳回單送交財政處核對調節。
四十六、財政處應按月編製庫款支付月報表,經財政處處長核章後,逕送
主計室。
四十七、財政處應按月根據作業資料編製下列報表,經財政處處長核章後
簽報縣長核准,送審計室。
(一)庫款支付月報表。
(二)縣庫支票領發月報表。
(三)縣庫支票作廢、註銷、補發、換發月報表。
(四)未兌縣庫支票調節表。
四十八、財政處應按日根據總庫所送兌付縣庫支票彙報表及各代庫兌付縣
庫支票清單執行縣庫支票銷號。
第 七 節 支付錯誤之處理
四十九、簽開縣庫支票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者,
應依縣庫支票管理辦法有關掛失止付之規定,通知指定之兌付銀
行止付。
五十、誤付、重付、或溢付之縣庫支票,在通知止付前業經兌付者,應由
庫款支付科簽報財政處處長核准;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設簿轉
列登記為應收回庫款並調整餘額登記簿。
五十一、誤付款之重新補付,應由庫款支付科檢齊原付款憑單及原簽准案
詳加標註,簽報財政處處長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五十二、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財政處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其無
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之。
五十三、誤付、重付或溢付發生時,財政處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並按其
情節輕重,分別議處。因誤付、重付或溢付損失庫款,其經過及
追究責任賠繳情形,財政處均應簽報縣長核處。
五十四、簽發縣庫支票如有短付情事,財政處應根據原付款憑單第一聯,
按短付金額補簽縣庫支票發給受款人,並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上
加蓋補付戳記,其補簽縣庫支票日期、號碼及金額等,並應分別
在有關欄內註明。
五十五、縣庫支票因故應予補發、換發時,財政處均應查詢確認該票據尚
未兌付,並在付訖留存原付款憑單上加註補發,或換發之縣庫支
票號碼及加蓋補發或換發之日戳,並登記縣庫支票補發、換發登
記簿。
前項申請書如經由支用機關簽證提出申請者,財政處得據以辦理
。
第 四 章 縣庫總分庫支付之處理
五十六、財政處簽開縣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按需要份
數函送縣庫總庫,作為驗對縣庫支票印鑑之依據。
五十七、縣庫存款戶印鑑卡應具備之內容如左:
(一)由財政處填具者: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財政處處長及
庫款支付科科長印鑑,財政處檢送日期及文號、啟用日期,背
面加蓋本府關防。
(二)由縣庫總庫加填者:開戶日期、印鑑更換或註銷日期、印鑑更
換或註銷原因。
五十八、財政處印鑑之更換:
(一)財政處應備具正式公函,檢附新印鑑卡函送縣庫總庫。
(二)舊印證卡背面,應加註註銷日期,及註銷原因。
五十九、印鑑卡污損不明時,得由縣庫總庫函請財政處另送新卡。
六十、指定兌付銀行兌付縣庫支票除依支票退票理由單所列各款規定應予
填單退票外,不得藉詞拒付。
六十一、指定兌付銀行兌付縣庫支票時,應先檢視各要項核符規定後,再
核驗印鑑並查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可付款。但撥存之支票,免辦
理簽章手續,其付訖之縣庫支票應在正面加蓋付訖日戳,並登記
兌付縣庫支票清單。
六十二、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得依規定填具縣庫支票掛失止付
申請書,覓具保證人簽章保證,向財政處(或指定之兌付銀行)
申請掛失止付。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者,申請掛失止付時
,得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加
蓋機關印信、免具保證,惟應查明喪失原因對失職人員予以議處
。
六十三、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因其票面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六十四、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已辦妥掛失止付,經查明確係尚
未兌付者,得填具縣庫支票補發申請書向財政處申請補發。
六十五、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迅即
通知財政處掛失止付,經查明尚未支付時,由受款人或支用機關
指定之領取支票人員,以書面聲明作廢,並洽由原支用機關補發
領取支票憑證,出具證明加蓋簽證印鑑,一併持向財政處核明支
付。如未及時辦理止付手續,致遭受損失時,其責任由喪失者自
負。
已簽發之縣庫支票,如因受款或執票人遺失時,應依縣庫支票管
理辦法之規定,向財政處申請掛失,並由財政處通知指定兌付機
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指定兌付機構收到財政處之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應按下列
規定處理:
(一)作最速件處理,不得延擱。
(二)驗對財政處章戳。
(三)查明尚未支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於通知單回證聯上填註至
xx年xx月xx日尚未兌付。
(四)已經支付者,應將支付日期及支付情形,在通知單回證聯上填
註(例如: xx月xx日存入xxxx帳戶或xx月xx日由
銀行提出交換或xx月xx日兌取現金)。
(五)於收到通知單後,最遲五日內,將回證聯填妥並加蓋機構章戳
,退還財政處。
六十六、已掛失止付之縣庫支票事後尋獲,指定兌付機構須於收到財政處
取消掛失止付之公函,始得兌付。
縣庫支票發票逾一年遺失且原受款人死亡,如繼承人已辦妥繼承
具有合法身份,可以繼承人名義辦理支票掛失手續。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第 一 節 墊付款
六十七、各機關墊付款,報奉本府核定後,應副知財政處庫款支付科登記
,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六十八、各機關墊付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或因預算尚未完
成法定程序,經奉本府核定之經費墊撥數,由支用機關於履行支
付責任時簽開付款憑單,以墊付款科目列支,其歸墊方式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在墊付款當年度歸墊者,應於追加預算完成分配後,即由財政
處庫款支付科依據主計室通知之分配預算表,並依業務單位之
簽准案開立墊付款轉正支付通知書,將其已墊支數轉列為正式
預算科目之支付數,以減除其可支庫款餘額,併入庫款支付日
報列報主計室,財政處庫款支付科並以墊付款轉正支付通知單
通知支用機關作為單位會計辦理轉帳之依據。
(二)在墊付款次年度以後歸墊者,應於完成預算分配後,由支用機
關按正式科目及實際金額簽開以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付款憑
單,送財政處庫款支付科簽開縣庫支票轉發支用機關,並由原
支用機關併同填具之「支出收回書」辦理收回;財政處即依據
縣庫代理機構之支出收回書回聯辦理墊付款繳正,併入庫款支
付日報列報主計室。
第 二 節 動支預備金之經費
六十九、各機關動支預備金之經費,財政處應依據本府核定之預備金動支
數額表予以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七十、動支預備金之經費,經核定分期支用者,財政處應依核定之每期動
支金額,為辦理支付時查對餘額之依據。
第 三 節 債務支出
七十一、縣債務之還本付息,由本府統籌舉借債務負責償還者,應依據歲
出分配預算,於還本付息時由主計室依照契約規定簽開付款憑單
,送財政處簽開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債權人。
第 四 節 歲出應付款之支付
七十二、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本府核定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之各機關歲出
應付款科目及明細表,應副知財政處,並由財政處登入歲出應付
款餘額登記簿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七十三、各機關註銷歲出應付款未支用餘額時,應由各該機關函知主計室
,並副知財政處,將該項未支用餘額註銷。
第 五 節 總預算統籌科目支付
七十四、本府專案核定之統籌科目支出,由財政處登入各機關歲出分配預
算餘額登記簿,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七十五、國民小學各項經費之支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人事費:依規定核實後由支用機關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處簽
開縣庫支票發放。
(二)辦公費、水電補助費:依本府核定金額由支用機關簽開付款憑
單,送財政處簽開縣庫支票,分別付與各學校依法支用。
(三)修建設備費、其他款項:依規定核實後,由支用機關於履行支
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處簽開縣庫支票付與合法受款人
。
七十六、各項補助事項發生時,各支用機關自行依有關法令核定後,簽具
付款憑單,送財政處簽開縣庫支票交支用機關領回轉發。
七十七、退休金、撫卹金及三節慰問金發放,依據核定案由原服務機關簽
具付款憑單送財政處簽開縣庫支票領回統一辦理。
月退休金發放,為提昇入帳時效及維護退休人員之權益,由金融
機構以代發方式發放(刊登本府公報九十年秋字第二期)。其因
事實需要,得由支用機關簽發支票逕送領受人。
第 六 節 不得換發縣庫支票清理
七十八、財政處應於每年度結束時,查明發票期逾十五年之未兌付縣庫支
票,編製清單函請審計室同意後,據以簽發以縣庫存款戶為受款
人等額之縣庫支票,併同收回以前年度歲出之縣庫繳款書解繳縣
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