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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本網絡)由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本府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資優教育資源中心、南投縣特殊教育輔導團及本府承辦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人員組成。

第 三 條  本支持網絡各單位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鑑輔會統籌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事宜。

二、特諮會負責特殊教育發展之諮詢、建議及申訴處理。

三、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負責學生所需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之申請、彙整與借用;提供教師各項特殊教育教學資源,提供評量工具及特殊教育諮詢等事宜。

四、資優教育資源中心負責辦理資優鑑定、資優相關研習及活動、資優教材彙編、資優方案規劃等資賦優異學生相關事宜。

五、承辦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人員負責提供南投縣特殊教育資訊查詢及學校各項有關特殊教育工作申請、登錄等事宜。

六、南投縣特殊教育輔導團負責提供特殊教育教學輔導及諮詢等事宜。

前項所列之單位,應有專設地點,由專責人員負責聯繫執行特殊教育相關事宜,受理家長、學校各項特殊教育相關事項申請。

第 四 條  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本府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學習輔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本網絡各單位應於申請期程結束後二星期內,評估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建置本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台,得提供學校申請前項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並公告本網絡各單位最新訊息及動態。

第 五 條  本府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本網絡聯繫會議,強化本網絡各單位之聯繫與合作及檢核運作績效;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