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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青年住宅出售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本辦法依南投縣幸福家園租售及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條  本辦法所稱青年住宅,指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計畫興建,用以出售供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居住之住宅。

  條  本府出售青年住宅時,應事先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依據。

二、申請資格。

三、青年住宅之坐落地點、建築物類型、樓層、每戶住宅面積。

四、出售價格。

五、價款繳付方法及期限。

六、承購人應負擔之其他相關費用。

七、申請書表文件。

八、銷售方式及地點。

九、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收件機關()名稱。

十、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

十一、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公告應於受理申請日前至少三十日為之,公告期間至少三十日以上。

第 四 條  承購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府申請承購:

一、申請書。

二、承購人公告日後之戶籍謄本資料(含詳細記事)。

三、承購人、配偶及戶籍內家庭成員之財產總歸戶資料清單(由申請人自行向稅捐機關申請)。

四、承購人、配偶及戶籍內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房屋者,應檢附該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五、承購人配偶或其戶籍內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或入出國(境)紀錄證明。

六、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書之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家庭成員係指承購人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

經本府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駁回申請:

一、資料不齊,經本府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二、資格不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第 五 條  承購人、配偶及戶籍內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同一共有房屋,個別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房屋。

前項共有房屋為公同共有關係者,應依潛在應有部分計算面積。

第一項換算面積係以財產總歸戶資料清單或建物登記謄本上登載之面積為準。

第 六 條  變更承購人應重新審查資格。

資格重新審查後有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情事,駁回申請。

第 七 條  經查核符合資格之承購人,得於公開抽籤、選屋、簽約、產權移轉及點交作業時委由他人代為辦理。

第 八 條  申請符合資格人數超過本府辦理出售戶數時,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承購人及選擇承購之住宅及停車位等。

符合資格之承購人於公開抽籤時未出席且未委託他人,或經現場唱名三次後仍未抽籤者,由本府代為抽定之。

第 九 條  承購人應於本府通知之期限內繳交本自治條例第十條所定費用,並於簽約時出示相關繳交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簽約。

第 十 條  本府於承購人簽約、繳清價款及備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文件後,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及會同承購人或其受託人辦理現況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

第十一 條  本府點交之建物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第十二 條  辦理第十條登記所需之契稅、印花稅、移轉登記規費及火災或其他保險費由承購人負擔。

第十三 條  辦理青年住宅出售作業須知、繳款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依個案另行公告之。

第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