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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南投縣所轄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國小部。

第 三 條  學校訂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應基於實現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並符合下列原則:

一、明確性原則:獎懲處理程序應具體明確,並為學生可預見及理解。

二、平等原則: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對待。

三、比例原則: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

四、正當程序原則:獎懲決定應遵循公平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條  學校執行學生獎懲程序,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維護受教權原則:懲處措施,無正當理由不得剝奪學生受教權利及教育資源之使用。

二、即時處理原則:個案處理應即時為之。

三、陳述意見原則:懲處前應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瞭解學生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四、保密原則: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五、輔導原則:學校應本於教育理念,積極正向輔導學生。

第 五 條  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及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及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及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第 六 條  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嘉勉。

二、嘉獎。

三、小功。

四、大功。

五、其他獎勵:

(一)獎品或獎金。

(二)獎狀或榮譽獎章。

(三)其他合於教育目的之適當獎勵。

學校、教師對於學生獎勵案件,得以公開表揚為之。

獎勵措施具體內容參考如附表一。

 七 條  學生行為不當且情節輕微者,學校應予糾正,並得採取適當輔導措施或由教師採取一般管教措施。

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採取下列懲罰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國民小學應以輔導方式為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懲罰措施具體內容參考如附表二。

第 八 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大功、大過之獎懲,應設學生獎懲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相關處室主任或組長、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及學生代表聘(派)任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學生代表指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表。

第 九 條  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得申請提出。

嘉獎、小功、警告及小過,由學務(教導)處負責核定執行,並通知導師及輔導室。大功及大過由學務(教導)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簽註意見後,提經本會評議經校長核定後執行。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本會就學生獎懲事件所為之評議結果,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獎懲事件評議結果決定書,明確記載事由、獎懲結果、獎懲法令依據及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專函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非屬前項獎懲事項,學校應以書面送達受獎懲學生,其書面應明確記載事由、獎懲結果、獎懲法令依據及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適時通知法定代理人。

第十一 條  校長對前條第一項本會獎懲評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本會復議;校長對本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本會原獎懲評議結果,或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作成其他獎懲評議結果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第十二 條  學生對學校獎懲結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之規定於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十三 條  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內容應包含本會組成運作、學生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等相關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第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獎勵措施具體內容參考

項目

參考具體內容

嘉獎

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3.參加團體活動積極熱心表現優異者。

4.拾物不昧,其價值較小者。

5.與同學互助合作有具體表現優良者。

6.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7.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8.值勤表現優良者。

9.經常主動為公服務。

10.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有具體事實者。

11.於校內各類刊物發表優良作品者。

12.其他優良行為適合記嘉獎者。

小功

1.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2.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3.熱心愛國愛校運動,確有特殊成績表現者。

4.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確有具體事實者。

5.熱心公益活動能增進校譽,有具體事實者。

6.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7.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8.拾物不昧價值貴重。

9.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良者。

10.執勤服務表現優良者。

1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確有具體事實者。

12.於校外優良刊物發表作品者。

13.其他優良行為適合記小功者。

大功

1.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2.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3.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4.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5.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6.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7.其他優良行為適合於記大功者。

 

附表二、懲罰措施具體內容參考

項目

參考具體內容

警告

1.違反上課規定,影響教學秩序或他人學習。

2.不聽班級幹部因執行公務之善意勸告者。

3.宿舍內務不整潔。

4.不按時繳交作業,經勸導無效者。

5.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6.言行涉及公然侮辱、毀謗或恐嚇等法律責任,情節輕微者。

7.值勤不盡職者。

8.參加公眾或團體活動等,影響活動秩序、進行或他人權益,情節輕微者。

9.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輕微者。

10.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11.無正當理由常遲到,屢勸無效者。

12.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13.損害公物不主動報告者。

14.亂丟垃圾或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15.集會無故離開。

16.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17.未經同意使用他人智慧財產權。

18.其他不當或違規行為經學校糾正不聽從,情節輕微者。

小過

1.蓄意違反集會秩序。

2.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3.攜帶、觀看、傳閱不正當之書刊或圖片者。

4.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5.塗改點名單、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6.不假離校外出者。

7.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嚴重者。

8.言行涉及公然侮辱、毀謗或恐嚇等法律責任,經糾正不聽者。

9.偷竊行為,情節輕微者。

10.不服從糾察隊或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者。

11.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12.不遵守交通規則。

13.飲酒、抽煙、嚼檳榔者。

14.賭博行為,情節輕微者。

15.出入禁止未滿十八歲進入之場所者。

16.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17.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18.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經有關委員會調查屬實情節輕微者。

19.參加公眾或團體活動等,影響活動秩序、進行或他人權益,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20.其他不當或違規行為經學校糾正不聽從,情節嚴重者。

大過

1.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

2.集體械鬥情節重大者。

3.對師長言行涉及公然侮辱、毀謗或恐嚇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者。

4.違反試場規則,情節嚴重者。

5.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6.勒索威脅者。

7.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8.酗酒、吸食或注射違禁藥品。

9.賭博行為,情節嚴重者。

10.寄宿生不假外出者。

11.校內、外言行涉及各校學生獎懲規定或違反公共秩序,經民眾陳情或相關機關通報或引起社會輿情,情節重大者。

12.未經同意使用他人智慧財產權營利,如販賣。

13.攜帶違禁物品,情節重大者。

14.故意毀損公物,情節嚴重者。

15.聚集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16.收留逃學、逃家同學而故意隱藏不報者。

17.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經有關委員會調查屬實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