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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務汽車集中管理及調派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本要點依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規定訂定之。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務車區分為專用車、公用車及業 務用車種。
專用車為專供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公務使用。公用車係指本府各單位執行業
        務所需由行政處統一調派之車輛。業務用車則指本府各業務單位依業務使用之
        車輛。
四、公用車及業務用車由行政處事務管理科指定地點停放。
五、業務用車應由各業務單位指定專責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公務車輛之調派、管理及
        維修保養等事宜。
六、公用車調派順序如下:
         (一)上級機關派員蒞縣督導考核或各機關單位派員會辦工作者。
         (二)發生緊急事故或急要公務及開會急需用車者。
  
       (三)奉派接送來賓者。
        
(四)奉派在晚間辦理公務者。
         (五)當日需多人同時前往各鄉鎮辦理公務者。
         (六)路程遙遠無客運班車可乘搭者。
        
(七)其他需用車輛者。
 七、本府員工如有婚喪急病,需用汽車時得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借用之,惟所用汽
          油及司機旅費應由借用人負擔。
 八、凡申請使用公用車或業務用車者,除情形急迫外,均應於使用前一天填具派車
         單送行政處或經該單位主管核定,申請調派之。
        前項急迫之情形應於派車單上註明。
        同一或不同業務單位因同一事由使用之車輛,宜採共乘方式為之。
九、司機或車輛保管人、駕駛人應於接獲派車單後始得開車,並在開車前做車輛動
        態登記及實施安全檢查,以確保行車安全;車輛返回時亦應登記返回時間。
十、司機或車輛保管人、駕駛人應依照指派時間、路線、地點、駕駛車輛,並於返
         府後應將汽車停於車庫,不得藉機私用,如行駛路程與所請不符或超出申請路
         程時,其所耗油量由使用者自行負擔並按情節予以議處。
十一、司機或車輛保管人、駕駛人應於每日行車後填具經乘車人簽章之行車紀錄,
            並於次月十五日前由各業務單位專責管理人員造具車輛使用月報表彙送行政
            處查核以憑核銷用油。
十二、車輛管理人員應詳實審核派車單及車輛使用月報表,以防浪費,如有發現耗
            油異常之情事者,除車輛本身之故障應予改善外,如有人為故意或疏失之情
            形,應視情節之輕重,交各單位核處。
十三、公務車所使用之汽油、柴油以持本府統一之加油卡向合法設立之油品公司(加
            油站)加油。
十四、上班時間事務管理科應保留公用車以備緊急使用。每日得輪派司機一人在車
            庫備勤。
十五、被派車輛在行程中發生故障除得由司機向乘車人取証先行修護事後補辦核銷
            手續外,平時汽車機件損壞或需維護保養時應填具汽車請修單,經核定後始
             得送廠檢修。
十六、本府公用車之司機,由行政處統一調派,業務用車司機,仍於原單位支薪、
            管理;公用車輛之油料費應足額編列於本府行政處相關科目下,餘由各相關
            業務單位自行編列。
十七、各單位使用公務車輛,未能依據本要點辦理者,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各級
            主管人員並應負連帶責任。
十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行政處另公告之。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