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為規定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通報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後,依下列規定辦理通報:
(一)應將戶籍登記案件申請書副本或戶籍資料影本一份,於二日內通報
當地警察分駐(派出)所。
(二)按月將死亡、死亡宣告申請書副本一份彙送轄區國稅局及當地公所
。
(三)按月將出生申請書副本及死亡證明書影本一份彙送當地衛生所。
(四)按月將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書副本一份彙
送當地公所。
(五)戶役政資訊化前除籍人口,未在原戶籍地恢復戶籍,應通報原戶籍
地戶政事務所。
三、戶政事務所接獲通報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電腦列印他所對本所之通報案件申請書,依其序號執行外來戶籍
通報處理。
(二)接獲他所人工通報或尚未接獲之電腦通報時,以系統查詢功能查明
通報資料,再以電腦作業輸入新增序號後,執行外來戶籍通報。
四、戶政事務所主管,應隨時抽查戶籍通報辦理情形,如發現錯漏者,應
查明責任議處。
五、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績效每年檢討一次,如無錯漏者,承辦人及
主管應依規定敘獎。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