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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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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係依據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本縣縣立國民中小校長遴選作業,特設南投縣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或指派副縣長、秘書長其中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機關代表一 人。
(二)學者專家一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四)家長會代表二 人。
(五)校長代表一人。
(六)教師代表二 人。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由縣長依出缺委員代表屬性聘任遞補之,聘期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五、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之校長,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將校務發展計畫及會議紀錄提請委員會審議,報經本府同意,續任原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六、任期屆滿無意願參加校長遴選或未獲遴聘者應依本法第九條之四規定辦理。
七、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本府審核通過,並經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八、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得優先遴選原住民族已具校長資格者。
九、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其遴選序位如下:
(一)本縣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
(二)曾任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
(三)經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公開甄選儲訓合格,並依規定參加本縣候用校長行政實習合格,且無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十、參加校長遴選者,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十一、 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校長採任期制,一般地區及偏遠地區一任為四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校長採任期制,一般地區及偏遠地區一任為四年,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者,始得申請參加遴選。
十二、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十三、 本委員會召開校長遴選審議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本委員會召開校長遴選審議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
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四、 本委員會辦理遴選時,委員與應選人員有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本委員會辦理遴選時,委員與應選人員有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十五、 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會議程序內容及校長遴選資料負有保密義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會議程序內容及校長遴選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十六、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七、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