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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特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訂定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係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教科科長兼任,負責本會之工作計畫及執行。
四、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三)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四)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五)家長代表。
(六)專業人員代表。
(七)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中途如有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之。
五、 本會得依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分設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辦理各類特殊教育鑑定、安置、重新安置、相關輔導及申訴協調會議,並提報本會備查。
六、 本會會議以每學期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若主任委員不克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七、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依規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八、 本會辦理相關業務所需之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及本府編列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