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為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減免書籍費請領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請領對象:凡設籍本縣且就讀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共同生活事實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之子女。
三、申請日期:開學後兩週內申請(依公文期限申請)。
四、申請方式:
就讀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由學生(或該生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表與印領清冊(留校備查),檢附有關證件(請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各校核符後逕予減免,另依限將學校領據(加蓋關防)、經費結報表及統計表函報本府核撥。
五、請領金額:以每位學生註冊實際支付一套書籍費為補助金額。
六、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再補助。
七、同時具有多項減免身分學生僅能擇一辦理,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減免學雜費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減免。
八、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各校查核辦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如發現不實申請,除追繳所減免之就學費用外,並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