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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17: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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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實施正常化教學,發揮國民教育功能,特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國中小)之編班,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之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 本府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相關事宜。

四、 國中小為辦理學生編班及編配導師事宜應成立「學生編班委員會」,由校長、教務(教導)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註冊組長(教務組長)、輔導組長(訓導組長)、導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教師()代表等共同組成,並由校長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五、 國中小普通班新生編班方式如下:

(一) 國中部分:新生(二班以上)由本府統一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1.電腦S型分組亂數方式編班:國中新生以測驗成績高低順序,採電腦S型分組亂數方式編班(以成績高低順序分組群,各組群再以電腦亂數抽籤),未參加考試學生以零分計。

2.前目編班方式,由本府指派代表抽起始點後,開始編班作業。

3.若無測驗成績時,採電腦亂數方式編班。

(二) 國小部分:新生(二班以上),依前款由本府統一辦理,其編班方式應以電腦亂數方式編班。

(三) 編班作業完成之後,各校應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布欄及學校網站公告至少十五日。

(四)本縣國中小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但下列班級准予集中編班:

1.   經本府依特殊教育法核准成立之各類集中式身心障礙班。

2.   經本府依藝術教育法核准成立之各類藝術才能班。

3.   經本府依國民體育法核准成立之各類體育班。

4.國中三年級學生經本府審查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成立之技藝教育專班。

六、 非新生辦理重新編班方式如下:

(一) 國中升二年級及升三年級以不重新編班為原則。

(二) 國小二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學校自行決定採學業成績高低順序以電腦S型分組亂數方式或採用由電腦從各班中抽出數名學生方式編班(程式由縣網中心提供)。其辦理方式如下:

1.   依學業成績以「電腦S型分組亂數」重編班。

2.以電腦從各班隨機抽離數名學生或抽離各班成績居中之數名學生之方式增班。

3.從學校指定減班之班級以電腦將該班學生平均分配至其餘各班方式減班。

(三) 國小三年級、五年級學生由本府縣網中心分別依二下及四下國語與數學總成績為依據,以「電腦S型分組亂數」編班。

七、 身心障礙及特殊身份之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原則:

(一) 經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時,為減輕教師之負擔,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該班人數應依本府核定酌減人數結果辦理,普通班每班安置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至多ㄧ名;其他身心障礙學生每班最多以安置三名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並請依教育部1048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75698B號令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學校應於本府電腦編班前,將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班級、酌減人數及導師名冊報送本府)

(三) 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應優先於一般生,該班總人數並依上揭辦法第四條規定酌減。

(四) 學校於學籍系統中註記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不折抵人數),屆時電腦編班時,可將疑似生分散編班,避免同一班級內同時有許多疑似生,增加教師負擔。

(五) ()胞胎(同班或不同班)、特殊行為學生(不同班)可先由學校註記後再以電腦編班。

八、 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及轉學生編班方式:

(一) 在編班完成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皆由學校以電腦亂數編至班級人數較少的班級就讀。若各班人數相同時,則以電腦亂數分配就讀班級,程式由縣網中心提供。

(二) 學生轉出又轉入者應回原班級。但若遇學生學習適應問題、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者,悉依照『國民中小學學生轉班作業原則』辦理,並報府備查。

九、 學生經編班確定,不得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就讀班級者,悉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轉班作業原則」辦理,並報本府備查。

十、 導師編配原則:

(一) 學校完成各年級編班作業並公告後,應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但經學校安排擔任身心障礙學生班級之導師者,得不參加抽籤。

(二) 藝術才能班導師之安排,若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10條第2項,由藝術專長合格教師或兼具資賦優異教育之合格教師擔任,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2條,得免受該準則第6條第3項之規定。惟若藝術才能班之導師不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10條第2項之資格,則仍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6條第3項,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三) 學校於導師編配完成後,應立即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

十一、  附則:

(一) 學期內班級學生有異動者,應隨時更新並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

(二) 國中小編班當日之編班名單(乙式兩份)確定後(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應將其列印出來後,由學校當場核對,經相關人員確認無誤並簽章後,一份交由各校承辦人員帶回學校,將編班名單公布於各校公布欄及網站,公告至少十五天。

(三) 國中小應將常態編班及編配導師過程之測驗成績、導師抽籤及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