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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
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
全文檔案: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薦任

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十五

(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99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