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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本縣文化建設及藝文活動等業務。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推廣科:掌理藝文推廣、研究、輔導、宣傳、研習、編印刊物、文化義工招訓、文化基金會輔導、鄉(鎮、市)社區文化活動推動輔導。
二、圖書科:掌理各項圖書資料蒐集、整理、保存、推廣圖書資訊服務、輔導鄉(鎮、市)立圖書館。
三、藝術科:掌理視覺藝術、表演藝術之推展、表演藝術團體立案輔導、與公共藝術設置審議。
四、文化資產科:掌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遺址、民俗及其有關文物、傳統藝術、古物之保存研究及維護。
五、客家事務科:掌理客家傳統文化及語言之推廣與傳承、客家文物、史料及文獻之蒐集與保存、客家社團及地方產業之輔導。
六、行政科:掌理研考、法制、文書、印信、出納、採購、財產及庶務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專員、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書代理,秘書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第十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各科室主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一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