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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借閱管理要點
民國 90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讀者外借圖書,應憑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發給之借書
    證親自辦理。


二、外借圖書以四冊為限,借期三十天(含例假日)不得申請續借。


三、圖書逾期採停借方式,逾期一天即停借一天,餘此類推。但如有部份
    冊數逾期時即暫停借閱,並以逾期天數最長者計算逾期天數。


四、借閱圖書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缺頁、圈點、評註,如發現有上述
    情事應即時向館員聲明。


五、借出圖書,如有遺失、污損、撕毀、缺頁等情形,讀者應購買原書作
    為賠償,如原書已絕版或無法價購,則依「圖書期刊污損遺失賠償要
    點」辦理。


六、讀者如不遵守本管理要點,本局得暫停其借書權利。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