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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兒童室借書證申請要點
民國 90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凡年滿六至十二足歲之兒童(不限於設籍本縣)皆可辦理南投縣政府
    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借書證。


二、申請借書證應憑戶口名簿,向本局兒童室出納台辦理。


三、借書證每人限申請一份,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冒用,所生損害由
    原申請人負責。


四、借書證核發後,申請人基本資料如有變更,應隨時告知本局更正。


五、借書證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掛失,申請補發借書證每年以一
    次為限。


六、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