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發給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者。
(二)
符合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各類別規定之補助對象。
三、申請發給本補助方式:
(一)
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應填具申請表(簽名蓋章),並備齊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
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協助辦理申請手續,並於七日內完成初審,報經本府核定後發給補助。
四、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全戶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二)申請者(身心障礙者本人)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申請者(身心障礙者本人)切結書及廠商切結書。
(三)低收入者請附低收入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四)購買輔助器具之當年度收據或統一發票。
(五)購買輔助器具之合照二張。
(六)依據本府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應檢附之診斷書及評估報告,需為最近當年度由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七)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另需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需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屋主房屋所有權狀影印本及房東同意改善書)及改善計畫書(含圖說、施工前照片及施工經費概算表)各一份。
(八)人工電子耳:需有耳鼻喉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聽力檢查人員出具評估報告。
五、核定後申請撥款應再檢附文件:
(一)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報經本府核定後,竣工後檢附憑證及竣工照片申請核撥補助款。
(二)人工電子耳: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進行手術裝
置,並限於依特定醫療儀器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
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行
植入手術者,且應於核定後四個月內完成手術及
檢附憑證申請核撥補助款。
(三)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特殊電腦輔助器具,應擇一補助項目。
六、每人每年度申請補助項目以二項為限。
本補助之費用,由本府逕撥付身心障礙者(或受託者),並得先以掛號交寄支票收執。
七、所有申請案經審查後,將由本縣輔具中心媒合適合的二手輔具使用,若申請者不接受媒合的二手輔具,則其所申請之補助額以補助標準表所規定之最高補助額之半價補助之。
八、所有申請案於本府核定前已先行購置者,經審查後確認需要但輔具未依專業人員建議配置者,其所申請之補助額以補助標準表所規定之最高補助額之半價補助之,若審查後不需此項輔具者不予補助。
九、為瞭解身心障礙者實際使用輔助器具狀況,本府得後續追蹤瞭解輔具覈實使用情形,如有不實將追回已領取之補助費用,以使輔助器具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十、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除不予補助或追回已領取之補助費用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本規定未盡事宜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釋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