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南投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之範圍如下:
(一)本府補助各公所計畫型補助之執行效能。
(二)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三)財政績效。
三、各公所辦理本府計畫型補助執行效能之考核,由本府計畫處主辦,各目的主管業務單位協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計畫執行進度。
(二)計畫目標達成情形。
(三)計畫實施績效。
(四)計畫監督考核機制運作情形。
(五)其他依年度所需辦理之考核項目。
四、各公所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本府主計處主辦,財政處及計畫處協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各公所年度預算之編製、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有無依預算法、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年度計畫執行有無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公所年度預算之執行,是否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南投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或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對於依法律應編列或負擔之經費有無如數編列、執行,及以前年度積欠款清償情形。
(五)各公所接受中央及本府補助款,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對於中央或本府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是否專款專用,經費之分配與執行有無不當。
2.補助收入有無編列依據。
3.是否按核定計畫執行。
4.結餘款是否繳還本府。
5.各公所應於補助計畫結束後,將執行情形函報本府。
(六)各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l.所受理建議事項之範圍,不包括對個人之補(捐)助或其舉辦活動之贊助。
2.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由各公所負責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建議事項應由各公所循預算規定程序編列預算辦理,不得採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4.各公所應定期將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事項辦理情形函報本府主計處,並於各公所網站中公布。
(七)各公所依其職權或依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建議,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l.補(捐)助經費除須由申請補助團體提出計畫審核後,始核定補助額度外,其餘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
2.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4.各公所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鄉(鎮、市)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府及所屬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5.各公所應按時將受其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名稱、補(捐)助項目、累積補(捐)助金額等辦理情形,函報本府主計處,並公布於各公所網站。
五、各公所財政績效之考核,由本府財政處及主計處分別主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財政健全度
1.年度累積債務餘額及增減變化情形。
2.年度預算總預算案是否收支平衡。
3.當年度總預算(含追加減預算)歲出成長率是否大於歲入成長率。年度歲出、歲入(決算數)差短數額及其增減變化情形。
4.函請協助資金調度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協助員工薪資發放墊借款清償情形。
(二)開源部分
1.各項開源行政業務與計畫規劃及執行之考核。
2.開源績效執行率考核。
3.開源績效總效益考核。
(三)節流部分
l.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及其保留之比率。
2.約(聘)僱、臨時人員與技工(含駕駛)、工友人數占正式員額之比例及其績效、人事費用精簡情形。
3.人事費、加班費及旅運費支出撙節情形。
4.其他具有績效之節流措施辦理情形。
(四)其他依年度所需辦理之考核項目。
六、本府對各公所計畫及預算之考核,採書面或實地考核方式辦理。本府各主辦考核單位應事先將考核項目及作業程序,通知各公所,並得視考核作業需要,請各公所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
七、各公所對於本府主辦考核單位交辦事項,應確實配合,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其不予配合時,本府除列入年度考核獎懲外,並作為未來補助款核定之參據。
八、本府主辦考核單位於辦理考核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共同參與,考核結果陳報縣長。
九、各公所得依考核結果,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