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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縣政顧問遴聘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地方及社會各界賢達之智慧與建言,達成永續發展縣政目標,得聘請具有各部門專長學者專家、從政經驗豐富、熱心公益社會賢達,擔任縣政顧問,以提供諮詢意見、施政建言及協助各項建設審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縣政顧問之功能如下:

(一)提供縣長縣政諮詢。

(二)協助訂定縣政決策。

(三)協助縣政規劃。

(四)提供縣政興革建議。

三、本府縣政顧問之遴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各學科領域具有卓著聲譽之學者專家,對縣政發展可提供專業諮詢者。

(二)曾任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從政經驗豐富者。

(三)從事各項社會公益或擔任公益社團選任職位績效卓著者。

(四)熱心縣政建設工作且對地方發展具有貢獻者。

四、本府縣政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對賦予之任務不適任。

五、本府得就縣政顧問中,遴選賢達人士及社經豐富者一人,為本府顧問團團長,二人為副團長襄助團長,遴選熱心及嫻熟縣政事務者一人為執行長。

六、本府縣政顧問為無給職。但應邀出席本府各單位諮商會議時,得依相關規定,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府縣政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