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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推展本縣各項社會福利業務,特設置南投縣公益彩
          券盈餘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本基金運用之相關事宜。
      (二)監督本基金預算及決算事宜。
      (三)監督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運用之相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
        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代表五人。
        (二)本縣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代表人。
        (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人。
        (四)本縣縣議會代表一人。

四、本會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補聘(派)時,續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由社會及勞動處社會
        福利科科長兼任,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
        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
        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程序中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