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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民國 94 年 09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南投縣各地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 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
轄區內地政業務。


第 3 條
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南投縣政府地政局局長督導,綜理
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縣按行政區域設地政事務所,其名稱及轄區如下:
一、南投地政事務所:管轄南投市、中寮鄉、名間鄉。
二、埔里地政事務所:管轄埔里鎮、魚池鄉、國姓鄉、仁愛鄉。
三、草屯地政事務所:管轄草屯鎮。
四、竹山地政事務所:管轄竹山鎮、鹿谷鄉。
五、水里地政事務所:管轄水里鄉、集集鎮、信義鄉。


第 5 條
各地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建物登記事項。
二、土地、建物測量事項。
三、地目變更事項。
四、地籍管理事項。
五、地價業務事項。
六、地權業務事項。
七、土地利用事項。
八、地政資訊業務事項。
九、其他有關地政業務事項。


第 6 條
地政事務所分股辦事,編制員額二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分設三股;編
制員額四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分設四股;編制員額五十人以上者,分
設五股。
編制員額四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助主任綜理所務。


第 7 條
地政事務所置秘書、股長、測量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8 條
地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由南投縣政府人事室
派員兼任。


第 9 條
地政事務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由南
投縣政府主計室派員兼任。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地政事務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南投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編制表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