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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電腦教室使用規定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電腦教室正常使用,特訂定本規
    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府各單位 (機關) 及各鄉 (鎮、市) 公所 (以下
    簡稱各機關) 。


三、本府電腦教室管理單位為本府計畫室 (以下簡稱本室) 。


四、本府電腦教室於本室排定之使用時間外,提供各機關借用。


五、本府電腦教室除特殊需要外,例假日不提供使用。


六、電腦教室使用者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教室內嚴禁吸煙、攜入任何飲料或食品;並應保持肅靜,不得嬉
        戲、喧嘩;討論時以不影響他人為原則。
 (二) 、為保持電腦教室乾淨,進入電腦教室一律更換拖鞋,置換之鞋子
        並依座號順序置入鞋櫃排放整齊。
 (三) 、嚴禁將教室拖鞋穿至走廊或洗手間。
 (四) 、使用前每位學員應先自行檢查電腦設備是否損壞,如發現故障或
        損壞,立即報告老師或本室,切勿任意操作,以免擴大損壞程度
        。
 (五) 、未經本室同意不得安裝拆除、移動、刪除各項軟硬體設備及修改
        電腦系統相關之設定值。
 (六) 、嚴禁將非法、病毒軟體置入電腦。
 (七) 、嚴禁利用電腦操作遊戲程式及觀看色情網站或不當圖片。
 (八) 、嚴禁故意損害各項設備及竊取各項設備、零件。
 (九) 、非經本室同意,嚴禁將電腦教室內設備攜出教室。
 (十) 、使用完畢後,請依正常關機程序關閉電腦。


七、電腦教室使用機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各機關借用時須填具南投縣政府電腦教室借用申請表 (如附表一
        ) ,向本室申請。
 (二) 、使用機關應於開課前確認有無電腦教室未安裝之軟體,事先自行
        安裝備妥使用。
 (三) 、使用完畢後,應檢視電腦設備是否關機、整理環境、關閉燈光、
        冷氣及清除垃圾等,並將桌椅歸置整齊。
 (四) 、使用機關於離開前,應填寫南投縣政府電腦教室使用紀錄表 (如
        附表二) ,通知本室檢查確認。
 (五) 、借用機關安裝之軟體,應於使用完畢移除,還原教室設備環境整
        潔,未依規定,本室保留出借教室之權利。


八、電腦教室內一律使用合法之軟體,嚴格禁止使用非法軟體或作非法之
    下載及重製。


九、違反以上規定者,依情節輕重簽請議處,如涉及刑事責任時依法移送
    檢察機關查處。


十、本規定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