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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報告處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十九點規
    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學校) 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 (以下簡稱出國
    人員)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
    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及本要點之規定,提出出國報告,以供綜合處
    理。


三、本府人事室核定各單位、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計畫時,請副知本府計
    畫室,俾利列管追蹤。各機關學校 (單位) 因公出國計畫確定成行時
    ,出國計畫主辦機關 (單位) 專責人員應將當月份出國計畫相關資料
    登錄於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以下簡稱資訊網,網址為 http://
    report.nat.gov.tw/cgi/work) 之出國報告資料建檔表格 (如附件一
    ) ,列印後連同因公出國案件彙辦表 (如附件二) ,於次月五日前函
    送本府計畫室。


四、出國報告應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 (單位) 提出。所指出國計畫主辦機
    關 (單位) 係指出國計畫主要經費執行機關 (單位) 或出國計畫相關
    事項主辦機關 (單位) 。


五、出國報告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 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上網
      登錄作業。出國報告應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 (單位) 負責追蹤、審
      核。
 (二) 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僅須提交出國報告資料建檔表格、因公出國
      案件彙辦表、審核表。出國報告由各出國機關 (單位) 自行審核處
      理。但經各機關審定出國報告之內容具參考價值,可供公眾使用者
      ,得依前款作業方式辦理。
 (三) 出國報告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各機關 (單位) 自行處理,或提
      供可公開部分依第一款作業方式辦理。


六、本府各單位及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資訊網,登錄本機關 (單位
    ) 主辦之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處理事項。專責人員名
    單應報送本府計畫室,專責人員異動時亦同。


七、出國報告應同時具備紙本一式四份及電子檔一份,出國報告電子檔格
    式應依「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 (如附件三) 辦理。


八、依第五點規定辦理上網登錄作業者,應由出國人員自返國之日起三個
    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出
    國報告相關資料。紙本報告應檢附自資訊網列印之「公務出國報告提
    要」 (如附件四) 及「出國報告審核表」 (如附件五) 後,由出國計
    畫主辦機關 (單位) 先行依行政程序逐級審核,加具審核意見並經核
    章後,將紙本報告四份送本府計畫室審核 (其中一份將送本府相關業
    務之權責單位) ,俟計畫室審核同意備查後,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 (
    單位) 之專責人員連線至資訊網進行點收作業。


九、出國報告內容應涵蓋下列要項:
 (一) 目的:原定計畫目標,包括主題及緣起。
 (二) 過程:依計畫執行的經過,包括參訪單位及訪問過程。
 (三) 心得及建議:包括與出國主題相關之具體建議事項。


十、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項目辦理。


十一、各機關 (單位) 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
      人員修正:
   (一) 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 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 內容空洞簡略或未涵蓋第九點所規定要項。
   (四) 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七點規定格式或未依第八點規定登錄及傳送
        資料。


十二、各機關 (單位) 就出國計畫具考察類別者,應辦理出國報告座談或
      說明會。


十三、出國報告經審核完成後,其紙本報告由本府計畫室留存二份,一份
      送本府相關業務之權責單位,一份隨案歸檔。


十四、出國人員自國外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資料原件,得檢具每種各一
      份,逕送國家圖書館擇選處理。


十五、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應共同署名提
      出;其涉及二個機關或學校以上人員,其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
      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層轉,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十六、因公出國人員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經本府催辦仍未提
      出者,由其服務機關 (單位) 簽報議處。本府各單位暨其所屬機關
      核派人員出國時,應事先知會本府計畫室。


十七、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如有例外情形,應於資訊網提
      要資料內載明。


十八、各機關 (單位) 辦理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之作業流程詳如附件六
      。


十九、赴大陸地區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應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訂「政
      府機關 (構) 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