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使用個人電腦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電腦,保護資料
    安全及加強資訊作業管制,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個人電腦包含連接之印表機、掃瞄機、燒錄器及不斷電設
    備等。


三、個人電腦應妥為愛惜使用,保持清潔,避免於電腦上放置飲料、食物
    。


四、個人電腦應依正常開(關)機程序使用,長時間離開時,應關機並關
    閉相關電源。


五、委託他人或廠商建置及維護個人電腦時,應派員監督執行,以防重要
    資料外洩。


六、個人電腦不使用時,應採取上鎖或設定開機密碼、螢幕保護密碼等保
    護措施,並定期變更密碼。


七、密碼長度設定以超過六碼、不易被猜測為原則;並應妥慎保護,切勿
    書寫黏貼於個人電腦或容易被取得之處,以維護資訊安全。


八、重要或機密資料應定期備份,審慎保管備份軟體,並確定備份資料之
    可用性。


九、上班時間上網以業務需要為原則,以免占用網路頻寬;禁止瀏覽非法
    及不明網站,避免病毒感染。


十、個人電腦應安裝病毒防治軟體及必要之安全控管設施,並定期掃描電
    腦檔案及更新病毒碼。


十一、發現個人電腦感染病毒應即切斷區域網路連線(拔掉網路線),以
      阻止病毒擴散,並依正確解毒及回復程序處理。


十二、個人電腦應使用合法購買或授權之軟體,切勿自行安裝或下載網路
      上之不明軟體,無需使用之軟體應儘量移除。


十三、個人電腦內之檔案應定期整理,清除不必要檔案,避免隨意開放檔
      案資源分享,如確需開放,應設定密碼及存取權限。


十四、嚴禁拆除或組裝個人電腦原來配備或任意修改網路參數設定(如
      IP、GATEWAY、DNS  等)。


十五、禁止將個人電腦帶離辦公室處所,如故障送修時,須將重要及機密
      資料取出,並填具個人電腦送修紀錄表(如附表),依規定程序送
      修處理。


十六、離職或調職時,應將保管之個人電腦設備交由原單位處理,非經單
      位主管同意不得帶離該單位。


十七、安裝於個人電腦之軟體應定期更新版本,隨時更新修補程式,以防
      系統產生漏洞。


十八、禁止將與業務無關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亦不得利用個人電腦進行
      非法不當的行為


十九、禁止使用個人電腦發送匿名信,或偽造他人名義發送電子郵件。


二十、公務用可口式儲存媒體應妥善保管,避免資料外洩。


二十一、使用個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
        關規定,審慎處理及保護個人資訊。


二十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獎懲規定
        予以議處。


二十三、本規定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