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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使用個人電腦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電腦,保護資料
    安全及加強資訊作業管制,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個人電腦包含連接之印表機、掃瞄機、燒錄器及不斷電設
    備等。


三、個人電腦應妥為愛惜使用,保持清潔,避免於電腦上放置飲料、食物
    。


四、個人電腦應依正常開(關)機程序使用,長時間離開時,應關機並關
    閉相關電源。


五、委託他人或廠商建置及維護個人電腦時,應派員監督執行,以防重要
    資料外洩。


六、個人電腦不使用時,應採取上鎖或設定開機密碼、螢幕保護密碼等保
    護措施,並定期變更密碼。


七、密碼長度設定以超過六碼、不易被猜測為原則;並應妥慎保護,切勿
    書寫黏貼於個人電腦或容易被取得之處,以維護資訊安全。


八、重要或機密資料應定期備份,審慎保管備份軟體,並確定備份資料之
    可用性。


九、上班時間上網以業務需要為原則,以免占用網路頻寬;禁止瀏覽非法
    及不明網站,避免病毒感染。


十、個人電腦應安裝病毒防治軟體及必要之安全控管設施,並定期掃描電
    腦檔案及更新病毒碼。


十一、發現個人電腦感染病毒應即切斷區域網路連線(拔掉網路線),以
      阻止病毒擴散,並依正確解毒及回復程序處理。


十二、個人電腦應使用合法購買或授權之軟體,切勿自行安裝或下載網路
      上之不明軟體,無需使用之軟體應儘量移除。


十三、個人電腦內之檔案應定期整理,清除不必要檔案,避免隨意開放檔
      案資源分享,如確需開放,應設定密碼及存取權限。


十四、嚴禁拆除或組裝個人電腦原來配備或任意修改網路參數設定(如
      IP、GATEWAY、DNS  等)。


十五、禁止將個人電腦帶離辦公室處所,如故障送修時,須將重要及機密
      資料取出,並填具個人電腦送修紀錄表(如附表),依規定程序送
      修處理。


十六、離職或調職時,應將保管之個人電腦設備交由原單位處理,非經單
      位主管同意不得帶離該單位。


十七、安裝於個人電腦之軟體應定期更新版本,隨時更新修補程式,以防
      系統產生漏洞。


十八、禁止將與業務無關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亦不得利用個人電腦進行
      非法不當的行為


十九、禁止使用個人電腦發送匿名信,或偽造他人名義發送電子郵件。


二十、公務用可口式儲存媒體應妥善保管,避免資料外洩。


二十一、使用個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
        關規定,審慎處理及保護個人資訊。


二十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獎懲規定
        予以議處。


二十三、本規定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