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及依據:

(一)為使本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正常發

            展,維護就醫權益,並減輕其家庭負擔。

(二)本作業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內政

            部101年5月28日台內童字第1010840262號函令發布「弱勢兒童及少年

            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三、協辦單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醫療院所、療育機構

四、補助對象: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

            年。

(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六)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

            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十)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本點所稱兒童及少年,指設籍本縣,且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之扶助

   或補助者為限。但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

   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其實際居住本縣者,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五、補助項目: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

            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

            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本補助費用不含義

            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

            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

            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

            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六歲

            或已滿六歲,未達到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每人每次最

            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八次。

(五)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

            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

            元為限。

(七)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前點所列兒童及少年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本府得協助之,每名兒童及少年補助以一次為

   限。

六、前點第一項第(一)至(七)款醫療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依第四點第一項補助對象第(一)至(五)款規定申請補助者,全額

            補助。

(二)依第四點第一項補助對象第(六)至(十)款規定申請補助者,補助

             比率如下: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

            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2.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

            五十。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

            五。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

   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

   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

   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程序: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應由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於住(出)院日、醫療

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

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逾期不予補助: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兒童或少年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依第四點規定申請醫療補助者,應檢具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另依第四點第一項第(六)至(十)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並應檢具

            家庭總收入資料。

(五)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一)至(七)款規定之一之相關證明文件。

          (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或看護支出費用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

            併同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書等)

(六)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寄

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由安置機構檢具申請表及申請文件,向本府申請本

補助。

八、辦理第四點所列兒童及少年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

        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本府於每年四月及八月底前將

        確定補助名單,送交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並於每年七月底及十

        一月底前,撥付應補助之保險費。另本項補助得視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提報補助金額,不足部分由下一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案經費全額由南投縣政府補助辦理。

十、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本府應

        停止其補助,並得命其返還。但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

        補正時,不在此限:

(一)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補助。

(二)提供不實資料、拒絕或隱匿提供本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虛偽證明、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十一、為辦理本作業規定業務所需,申請人家庭之各類所得、財產及稅籍

            資料,由鄉(鎮、市)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送國稅局及地方稅稽

            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

十二、本作業規定簽奉縣長核定後施行,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