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及南投縣政府法規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11-2點。 |
| 公告事項: |
為管理營運信義鄉雙龍瀑布園區,促進本縣觀光發展與繁榮,確保旅遊安全,提振觀光產業功能及遊憩服務品質,按地方制度法第27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共計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 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二、 明訂本園區之開放時間。(第三條)
三、 明訂本園區之相關限制。(第四、五條)
四、 明訂本園區之管理項目。(第六條)
五、 明訂本園區之收費標準。(第七條)
六、 明訂本園區得以委託廠商經營管理、其適用方式及相關限制。
(第八至十條)
七、 明訂本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事由。(第十一條)
八、 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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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為管理營運信義鄉雙龍瀑布園區,促進本縣觀光發展與繁榮,確保旅遊安全,提振觀光產業功能及遊憩服務品質,按地方制度法第27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共計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 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二、 明訂本園區之開放時間。(第三條)
三、 明訂本園區之相關限制。(第四、五條)
四、 明訂本園區之管理項目。(第六條)
五、 明訂本園區之收費標準。(第七條)
六、 明訂本園區得以委託廠商經營管理、其適用方式及相關限制。
(第八至十條)
七、 明訂本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事由。(第十一條)
八、 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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